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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7:0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致客户的通知


(a) 就开立或延续账户、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客户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b)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c) 就持续正常银行及客户关系,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时,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d) 客户的资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i)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ii) 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iii)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iv)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详情请参阅以下(g)段);

(viii) 确定本行对客户或客户对本行的欠债金额;

(ix) 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x)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i) 遵守本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份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本行集团内共享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让本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ii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本行持有的客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本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i) 就本行业务运作向本行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ii) 任何对本行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本行集团成员公司;

(iii)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收款人的资料);

(i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v)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据对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本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vi) 本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vii) (1) 本行集团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行及本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6) 就以上(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该等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f)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本行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本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iv) 出生日期;

(v) 通讯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香港信贷提供者间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g)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本行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行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 本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本行集团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行及本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除由本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本行亦拟将以上(g)(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g)(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中使用,而本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 本行可能因如以上(g)(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行会于以上(g)(iv)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h) 根据条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客户有权:

(i) 查问本行有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本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iv) 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会被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v) 就本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本行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本行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h)(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j)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h)(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k)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l)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八号交易广场三期28楼

电话:(852) 3118 8888

传真:(852) 3111 0801

(m) 本行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用以考虑客户之任何信贷申请。若客户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本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n)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二零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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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要求处理表格 – 适用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客户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八号交易广场三期28楼


本人不欲收到贵行经以下渠道发出的营销资料*:


o直销邮件 o电话短讯 o电子推广邮件 o电话 o传真

o以上所有渠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署: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阁下未在以上任何方格内勾选以显示阁下的选择,我行将视作阁下选择“以上所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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