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系统,使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特编制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延伸和细化,规划一经批准,即与长垣县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垣县规划城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次规划范围与《长垣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中心城区一致,规划总用地为70.99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2-2030年
近期规划:2012-2015年
远期规划:2016-2030年
第六条 本规划以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长垣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规划目标:
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省内先进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优化配置综合处理技术和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发展;完善城市保洁系统,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形成依法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市场化运作和全社会参与的机制,基本建立环境友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体系。
为保证该目标实现,将其分解为近远期发展目标。
城市环境卫生近远期规划目标
序号
内容
现状
近期
远期
1
环卫设施满足城市需求
不能满足
基本满足
需求良好
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率
90%
100%
100%
3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20%
30%
50%
4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率
70%
80%
100%
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80%
100%
6
城市垃圾中转运输压缩运输率
50%
80%
100%
7
居民垃圾袋装化、分类收集
部分
逐步提高
全部实现
8
建筑垃圾专业化清运率
80%
95%
95%
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70%
90%
90%
10
餐厨垃圾收运率
0
50%
75%
11
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0
100%
100%
12
粪便统一清运率
0
90%
100%
13
集中清运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0
100%
100%
14
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80%
100%
15
公厕分布密度
1.4座/km2
3座/km2
4座/km2
16
二类以上公厕占比率
100%
100%
100%
17
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度
90%
95%
97%
第八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1)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优先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科学性和先进性原则。
(4)注重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原则。
(5)贯彻城市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九条 强制性条款
本规划条文字体加粗并有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十条城市规模
近期到2015年,长垣县中心城区总人口为38.5万人,用地规模为42.97平方公里,人均用地111.60平方米。
远期到2030年,长垣县中心城区总人口为67万人,用地规模为70.99平方公里,人均用地105..96平方米。
第十一条城市性质及职能
城市性质:规划长垣县是豫鲁交界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现代工贸型城市。
城市职能为:豫鲁交界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全国起重机械和卫生材料生产基地之一;河南省独具文化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豫东北区域的旅游目的地和服务地;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十二条城市发展方向
总体规划确定长垣县城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以向西、向南为主,适当向东、向北发展。内涵发展与适时的外延拓展相结合,由内向外发展。
第十三条规划布局结构
长垣县中心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为“一体、两翼、五片区、多中心”。
“一体”:即中心城市主体。范围包括北部中心城区和南部工业区。规划通过道路和城市发展轴有机、紧密的将两组团结合成为一体,形成功能即互补又各异的城市整体。
“两翼”:即北部中心城区组团和南部起重产业区组团,是长垣经济发展的两个引擎。
“五片区”:即中心城区形成城北片区、城西片区、城东片区(包含旧城区)、中部片区、南部工业区五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功能片区。
其中:城北片区重点是结合蒲北办事处及社区建设,大力发展防腐产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形成新型综合片区。城西片区重点是进行产业集聚区建设,同时在工业园区内建设为工业园区配套和村民安置的居住用地,形成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业为主导的产业片区。城东片区(包含旧城区)重点是结合旧城改造,改善片区居住条件,提升配套设施水平,使旧城有机更新,形成集商贸、行政、居住于一体的综合片区。中部片区重点是衔接老城区以及南部起重片区,建设以居住为主的片区。南部工业区重点是进行产业集聚区建设,同时在工业园区内建设为工业园区配套和村民安置的居住用地,形成以起重机械及起重配件业为主导的产业片区。
“多中心”:包括城市的行政办公中心、商业服务业中心、教育科研中心等城市级中心及多个片区级中心。
第十四条本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响应
规划总体目标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生活垃圾收运率、无害化处理率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第三章 垃圾产量预测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预测2015年长垣县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404吨/日,2030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70吨/日。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产量预测
建筑垃圾主要包含建筑施工垃圾、更新改造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三大类。预测长垣县城区建筑施工垃圾年均年均产生量7万吨,更新改造建筑垃圾年均产生量为81万吨,建筑装潢垃圾年均产生量为1万吨。即规划期内长垣县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为88万吨/年。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量预测
预测2015年长垣县城区餐厨垃圾产生量为43吨/日,2030年餐厨垃圾产生量为74吨/日。
第十八条 粪便垃圾产量预测
参照有关标准,规划粪便产生量按平均每人每天1.2公斤计算,初步预测长垣县城区近期粪便排放量为462吨/日,远期粪便排放量为804吨/日。粪便处理厂主要针对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缺乏生活粪便预处理设施的地区,根据长垣县污水管网的完善程度,并考虑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储备,确定规划粪便处理厂处理规模为50吨/日。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产量预测
预测2015年长垣县医疗废物产生量为1.5吨/日,2030年医疗废物产生量为2.5吨/日。
第四章 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规划
(1)分类收集
长垣县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原则为:
a、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b、实施大分流,按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和末端处理工艺要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c、实施小分类,针对不同的产生者产生的垃圾进一步分类。
居住区等生活住宅地区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单位餐饮区一般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单位办公区(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厦等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采用颜色不同的垃圾桶收集(红色:有害垃圾;蓝色:可回收垃圾;绿色:餐厨垃圾;灰色:其它垃圾。)
(2)收运方式
1)长垣县分类收集采用分类袋装定时定点投放收运的方式,先选择条件较好的居住区进行小范围的试验,先城区后乡镇,以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广;
2)建设小型压缩式转运站,作为垃圾收运系统的枢纽;
3)垃圾前端收集方式应密闭化,垃圾收集设施应注重维护和美观;近期以人力三轮车、电动收集车收集方式为主。远期以密封好、防腐能力强的小型专业化的垃圾电动收集车辆为主,人力收集为辅。
4)后装压缩式垃圾车收运方式可作为辅助垃圾收运方式和垃圾收运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水域保洁规划
水面保洁采取普捞与日常维护相结合。保洁水域每周至少打捞清洁一次。日常实行专员专职保洁。保洁水域按3公里/人配备保洁员。
近期规划:
规划近期内河水面保洁面积主要为东西护城河、王堤沟、乔堤沟、何寨沟、治岗沟、耿村沟、长孟沟、唐满沟、丁栾沟、山东干渠、文明南支城区范围的水域。打捞方式人工与机械并重,水面宽10m以上采用机械清扫船和人工打捞船相结合,水面宽10m以下采用沿岸边人工打捞。
远期规划:
规划远期内河水面保洁面积包括东西护城河、王堤沟、乔堤沟、何寨沟、治岗沟、耿村沟、长孟沟、唐满沟、丁栾沟、山东干渠、人工河城区范围内的水域和城区规划边界区域天然文岩渠水域。打捞方式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建议水面宽10m以上全部采用机械清扫船,8—10m采用人工打捞船,水面宽8m以下采用沿岸边人工打捞。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长垣县城市生活垃圾应贯彻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最大化实现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减少生活垃圾进入处理设施的总量。坚持“以填埋为主,其他处理方式为辅”的处理的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 道路清扫保洁规划
(1)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情况
一级: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二级: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三级: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四级: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
(2)长垣县保洁服务的作业时间如下:
表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清扫保洁等级
清扫保洁时间(小时/日)
清扫完成时间
保洁作业时间
一级
18
在7:00前完成第一次清扫,在下午5:00前完成第二次清扫
清扫结束后至保洁结束;步行商业街的保洁时间应覆盖步行商业街的开放时间
二级
16-18
三级
12-16
应在7:00前完成
四级
不少于1次
(3)机械清扫保洁作业频次要求
表2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频次
清扫保洁等级
机械清扫频次(次/日)
冲洗频次(次/日)
人行道冲洗频次
一级
≥2
2
每周不少于1次
二级
≥2
2
每2周不少于1次
三级
—
—
—
四级
—
—
—
(4)清除污染物时间要求
在保洁作业时段内,各类区域、设施上的点状、块状、条状污染物,以及超过质量标准中道路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的,自产生起应在20分钟内予以清除。
(5)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服务要求
1、道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必须在每日早晨人流和车流高峰以前完成;道路清扫及冲洗结束后应开始道路保洁作业;
2、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3、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采用人工作业;人工作业过程亦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抑尘剂应根据产品性能合理使用;
5、道路冲洗喷水设备的水压应大于等于300kPa。冲洗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垃圾尘土量确定。结冰期不能冲洗时,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作业;
6、结冰期可采用防冻液进行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防冻液的配制浓度应根据其冰点和路面温度确定;
7、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
8、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
9、下雪及雪后应及时进行路面除雪作业;
10、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11、道路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
(1)建筑垃圾收运规划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2、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化运输,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县环卫部门核准的清运公司负责收集外运;
3、建筑垃圾实行公共收集和分类收集。可回收垃圾进入城市垃圾回收系统;有毒有害垃圾由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清运公司负责收运至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处理;剩余部分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或者用地单位回填;
4、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处置。
(2)建筑垃圾处理规划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3、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以及有机垃圾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受纳场。
规划近期(到2015年末),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厂1座,规划期内长垣县建筑垃圾统一收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筑垃圾的处理,一方面要注重资源化利用,另一方面要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
(1)餐厨垃圾收运系统规划
1)餐厨垃圾的收集要求
1、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
2、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有害垃圾、一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3、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4、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开收集,实行单独收集;
5、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标准容器,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车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6、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按照垃圾的不同类别,分别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7、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气温30℃以上时不应超过12小时。
2)餐厨垃圾运输要求
1、餐厨垃圾宜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
2、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相应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其中,厨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产生量确定运输时间和频率;
3、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4、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5、收运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6、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3)餐厨垃圾管理要求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餐厨垃圾管理,将餐厨垃圾回收制度化、程序化;
2、建立县、街道二级餐厨垃圾责任管理体系,并将其纳入领导业绩考察范围;
3、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发生、收运、处置的全进程进行日常法律监管;
4、加大宣传,应用各类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加强发生、收运、处置单元及从业者遵纪遵法意识,加强居民参与意识、监视意识,形成社会共同介入的长效治理机制;
5、开展律例培训、营业培训等,提升治理者的本质,提高依法行政程度;
6、建立监管档案,记载对餐厨垃圾发生、收运和处置单元进行日常监控、法律检讨等情形,对违规行动实行记分管理。
规划近期(到2015年末),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规划期内长垣县餐厨垃圾统一收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餐厨垃圾优先考虑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粪便收运处理系统规划
通过更新车辆设备,完善粪便的收运,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通过加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实现粪便运输的产业化,由专业粪便清运机构实现粪便的统一清运。
规划对污水管网完善的地段,公厕粪便排入管道系统;对于未铺设污水管网的地段,其公厕和化粪池的粪便通过吸污车运至粪便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
至规划期末,长垣县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共需设置31座,近期需新建20座大型垃圾转运站。新建转运站内设2套压缩设备,单座站规划占地1000m2。
第二十八条 垃圾码头
为满足水域保洁的工作需要,根据规划区环卫系统发展的需要,规划近期在东西护城河、王堤沟、何寨沟、乔堤沟、翟寨沟、丁栾沟、文明南支城市内河各设置1座水上垃圾码头,共8座,规划远期在城区与起重园区500米开挖的人工河设置1座垃圾码头,在城区规划边界的天然文岩渠设2座垃圾码头。岸线长度按150~18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2控制,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静脉产业园
静脉产业园即为:将分选回收、高温堆肥、卫生填埋、渣土受纳、粪便处理、渗滤液处理等诸多处理工艺集于一身的环卫综合基地。
依据长垣县城市发展方向、组团划分特征以及现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特征,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理场、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垃圾处理厂等各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要求,规划在樊相留连社区南部规划一座静脉产业园。静脉产业园内分布有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处理场、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垃圾处理厂以及医疗垃圾处理厂。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
规划近期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座,建设规模700吨/日,占地50公顷。工程建设场址位于县域北部樊相留连社区南侧。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
规划近期,长垣县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场一座,规模为90万吨/年,工程建设场址位于长垣县县城北部樊相留连社区南侧。
第三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理厂
规划近期,建设建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50吨/日,占地1.5公顷,预留远期建设用地;远期扩建处理能力50吨/日,使餐厨垃圾处理厂总规模达到100吨/日。工程建设场址位于长垣县县城北部樊相留连社区南侧。
第三十三条 粪便处理厂
规划近期,长垣县建设粪便处理厂一座,规模50吨/日,占地1.0公顷。工程建设场址位于长垣县县城北部樊相留连社区南侧。
第六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
(1)规划方案
长垣县城区规划期末共需公共厕所共284座,公厕的平均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0座。近期需新建144座水冲式公厕。
(2)公厕建设标准
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厕,减少独立式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的公厕与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以及中转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置合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在设计理念上,公厕的建设应注重人文关怀,遵循“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指导思想,既把公厕设计成功能齐全、环境适宜的居民“方便”之所,又注重了外型美观,达到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的效果。
规划新建公厕全部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已建公厕逐步改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其中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按一类标准设置。
(3)其他要求
1)建设部门对在城市改造中拆除的公厕等环卫设施,必须严格执行“谁拆除,谁复建,谁补偿”的原则。在旧城改造、小区开发、道路建设中,公厕等环卫设施必须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
2)公厕具体位置不要求一定设于道路边,可设于偏离主干道100米距离内的背街小巷,但标示一定要明显清楚,易于找到。在长途车站等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设置公厕导向牌,或定期向市民提供城市公共厕所分布示意图或在网络上公布县城公厕分布图,以便人们快速找到公厕。同时完善环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厕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电话查询。公厕的标志统一,简明醒目。
3)公厕男女厕位需科学设置。由原来的1:1~3:2调整为2:3~1:1。
4)公厕建设应遵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方便残疾人使用公厕。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
(1)垃圾收集点数量设置要求
垃圾收集点按照每4幢多层住宅、每2幢小高层住宅或每幢高层住宅设置垃圾收集点1处设置。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为70m。
(2)建设标准及形式
垃圾收集点设置垃圾容器间,根据不同规模配置不同数量的密闭式垃圾桶,居民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后,每日由垃圾收集车将垃圾倾倒装车运走。
密闭式垃圾桶选用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2008)容积为240L的垃圾桶。在垃圾量较大的相对固定区域,可以选着配置480L、660L等容器,以减少垃圾桶摆放数量,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
根据城区垃圾分类的情况,每处分类收集点至少设置一组分类垃圾桶,采取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代表收集不同类别的垃圾(红色:有害垃圾;蓝色:可回收垃圾;绿色:餐厨垃圾;灰色:其它垃圾。)
(3)垃圾收集点管理要求
为了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环境,每天擦洗一次,定期进行消杀、确保容器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积水、无异味,对破损进行修复或更新。收集时间一般为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并可根据各收集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三十六条 废物箱
长垣县城区废物箱设置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设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废物箱主要设置在商业街道,交通主、次干道两侧;
(2)商业、金融业街道设置间隔为50-100m;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设置间隔为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设置间隔为200-400m;
(3)公共场所、旅游区废物箱的设置应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废物箱的设置由开发和管理单位负责;
(4)人口较密集的居住小区和商业区设置专门投放玻璃瓶和电池的专用废物箱,服务半径为500m;
(5)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防雨和阻燃。
第七章 环境卫生机具规划
第三十七条 垃圾运输车
为配合垃圾收运,规划期内需配置垃圾运输车(载重量8吨)49辆;近期需配置配置垃圾运输车(载重量8吨)26辆。同时为满足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结合长垣县垃圾收运现状,配套4辆后装压缩垃圾车作为垃圾转运站的补充和环卫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
第三十八条 垃圾收集车
为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垃圾收集效率,长垣县城区远期配置390辆电动清运车,近期配置240辆。
第三十九条 道路清扫车、洒水车
规划期内长垣县城区配置大型道路清扫车38辆,小型道路清扫车128辆;近期需配置大型道路清扫车9辆,小型道路清扫车30辆。
规划期内长垣县城区配置洒水车12辆,近期配置6辆。
第四十条 吸污车
规划期内长垣县城区配置吸污车10辆,近期配置6辆。
第四十一条 餐厨垃圾车
为规范餐厨垃圾收运,长垣县城区规划配置密闭式餐厨垃圾收集车7辆,近期配置4辆。
第四十二条 水面保洁船
为消除和减少河流水面上的漂浮垃圾,有害水生植物对环境和城市景观造成影响,防止河流水体水质恶化,规划近期在内河主要河道设置16只人工保洁船,规划远期新增10只机械保洁船。
第四十三条 除雪车
长垣县城区规划期末配置除雪车7辆,近期配置4辆。
第八章 其它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四十四条基层环卫管理机构
(1)环境卫生基层管理机构
规划设置基层环卫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共计15处,近期11处,用地指标310~470m2/万人。
(2)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规划期内长垣县城区设置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休息场所67处,近期39处,用地指标25~30m2/人,建筑面积3~4 m2/人。
第四十五条 环卫车辆停车场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于环境卫生车辆下班后停放及进行低级保养和小修的场地。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环卫车辆用地包括绿化、车辆停放、场内道路、管理和维护设施等。同时参照国内城市发展的趋势,为了提高环卫工人待遇,保障环卫工人权益,在环卫车辆停放场配套设置环卫工人集体宿舍。
长垣县城区环卫车辆停放场近期(到2015年末)用地为3.60公顷,包含1.46公顷停车场用地、0.58公顷修理工棚用地、1.56公顷环卫工人集体宿舍用地;远期(到2030年末)较近期新增新增用地2.60公顷,总用地达到6.20公顷,包含2.52公顷停车场用地、1.0公顷修理工棚用地、2.68公顷环卫工人集体宿舍用地。
规划近期在长垣县城区内设置2处环卫车辆停车场,用地共计3.60公顷。2处停车场分别为:
1)振兴路与文明西支渠道交叉口西侧;
2)纬二路与龙逄大道交叉口东北。
远期(到2030年末)较近期新增新增用地2.60公顷,总用地达到6.20公顷。
第四十六条 车辆清洗站
为避免交通堵塞,城市车辆清洗站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进出口宜设在次干道上。为节约城市用地和方便车辆清洗,提倡城市车辆清洗站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宜采用中水冲洗。为了保证城市中运行车辆的清洁,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对外营业。城市车辆清洗站面积宜为160~200m2。
第四十七条 洒水车供水器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500m。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1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第九章 环境卫生管理与科技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 环境卫生体系规划
(1)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公共财政为主导和环卫作业服务与垃圾处理市场化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强化环境卫生宏观调控与监管手段。
(2)构建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体系,加快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步伐。
(3)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制定社会性考核标准,组织发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4)建立长垣县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系统,制订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应急系统,制定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方案,包括可以依托的社会设施的征用方案。
第五十条 环卫管理与专业队伍规划
(1)管理机构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统一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职能,长垣县规划期内需增加15个环卫所。
(2)环卫管理规划
规划环境卫生管理模式为“监管分离、作业分层”,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离,环卫管理根据现行模式适度调整,优化环卫作业层次,提高作业效率。
第五十一条 环卫科技发展规划
长垣县环卫行业要向着高标准努力,应积极的提高整个环卫行业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员工素质。
规划期内每年有10%的管理干部参加高、中等院校或住建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脱产或不脱产进修、岗位培训和自学成材等各种方式提高职工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
设立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城市各街道各镇的环卫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开发城市环卫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国家环卫信息联网。
第十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十二条 近期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近期建设投资52031万元。
第五十三条 近期规划机械设备
配备垃圾运输车(载重量8吨)26辆,后装压缩车4辆,大型道路清扫车9辆、小型道路清扫车30辆,人工保洁船3只,机械保洁船5只,洒水车6辆,除雪车4辆、240辆电动保洁车,3000只废物箱,吸污车6辆,餐厨垃圾车4辆。
近期规划机械设备投资一览表
第五十四条 近期规划环卫设施
新建1座生活垃圾处理场、1座建筑垃圾处理厂,1座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粪便处理厂,20座小型垃圾转运站,8座垃圾码头,144座公共厕所,39个环境卫生作息点,11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2处环境卫生停车场以及环卫信息化系统建设。
近期规划环卫设施一览表
第十一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长垣县环卫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使得各项环卫工作得到有序的开展,持续、均衡、稳定的发展。
(2)政策法规保障
配合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环卫相关废物管理、城市综合清洁卫生管理、相关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定相关的法规及规章,保障各项环卫工作有指导性文件支持,有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与细则。
(3)科技队伍保障
各办事处环卫部门有关岗位应充实环卫工程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学习、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省市环境卫生学术、技术研究、交流活动,学习、了解省内外环卫管理动态趋势,学习掌握省内外兄弟城市环卫部门先进管理经验。
(4)专项研究及技术保障
长垣县宜由县环卫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相关的专项研究课题,促进长垣县环卫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5)社会宣传教育保障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泛宣传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和长垣县的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各种研修班、讲习班、培训班活动系统宣传环境卫生政策及各相关法规条例。利用各类媒介加强全民环境意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学及幼儿进行城市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加强垃圾源头管理意义的宣传,对城市居民进行垃圾袋装收集、分类收集工作的解释,重点宣传、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作用、实施方法、有关要求及相应管理条例。近期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居民和各单位的环保意识。
(6)环卫经费保障
通过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环卫建设项目专项拨款等各种渠道与形式积累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积极筹措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融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
(7)应急机制保障
由长垣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成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针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卫生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定每个风险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及说明书三部分,为相互关联的整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法律地位
本规划为长垣县城区环卫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建设、发展与管理的直接依据,其中未涉及和明确的其它建设、管理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条例的要求。
本规划自长垣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指导长垣县城区环卫事业建设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划最终解释权归长垣县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