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行罚决[2024]964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证件号码: ********** ,2004年08月21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现住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 。
现查明2024年11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梁*酒后到三江县古宜镇世纪城“陈姐烧烤”夜宵店找其前妻梁卉,随后梁*无故将“陈姐烧烤”夜宵店门口的烧烤架踢翻在地,导致“陈姐烧烤”夜宵店门口正在吃宵夜的一桌客人提前离开。梁*将烧烤架踢翻在地后,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梁**看到其姨梁卉被梁*辱骂,其上前与梁*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相互拉扯推搡。被随后赶到的梁**朋友黄**、曾**看到,随后黄**、曾**上前殴打梁*,梁*在躲闪过程中,梁**也上前对梁*殴打。黄**、曾**、梁**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四人到案后分别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曾**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三江县公安局民警押送曾**至三江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融水县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