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究竟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近日,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发布的《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研究报告》对此展开讨论,呈现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最新趋势。我们这就带你来看报告。
共青团中央201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0%的青少年表示“几乎总是”在看短视频,接近10%的青少年表示“每天看几次”短视频。可见,青少年作为网络短视频的主要受众群体,无论在行为举止方面,还是在心理状态方面,都受到了短视频的巨大影响。
对处于信息接收过量、注意力稀缺的未成年人来讲,短视频更容易利用零碎的时间,从而使未成年人在不经意间完成大量阅读并随着故事性的背景音乐实现精神上的愉悦。短视频的丰富性与易得性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创造了可能,智能分发和搜索功能也便于未成年人更高效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分享与社交让未成年人的学习带有社交功效,更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学习积极性。
短视频以UGC为主要内容供应手段,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群体成为短视频的生产者,很多未成年人在人生的初始阶段,就成为网络内容的生产者和贡献者。青少年所创作的短视频内容,更加符合青少年用户的心理特点,贴近他们的情感需求,能够充分释放他们的创作欲望,展示自身个性,提升其社会参与意识。
报告建议
短视频应用占据了青少年网民越来越多的时间,也引发了社会对青少年网络沉迷风险的忧虑。由于青少年涉世未深,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其往往对短视频内容“单向化”吸收,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可以将短视频与综合素质教育结合,拓展课外德育、体育、美育、劳育等课程,以补足纸质教材在易接受性、即时性、全面性上的不足。
与短视频相比,游戏产品理念背后的激励机制更为复杂,玩游戏也更容易占据未成年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游戏为未成年人创造的是一个完整的虚拟世界,让未成年人以与现实世界可能完全不同的方式体验人生,来影响其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形成,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控制力。如果没有外力介入或介入的时间和方式不当,未成年人重新获得自主控制的能力就有可能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此外,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普遍处于发展阶段且网络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沉迷于游戏又往往容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趋势1:警惕数据绑架和社交绑架
为了对未成年人形成持续吸引力,游戏的设计者、开发者和运营者会充分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以及未成年人的心理诉求,实现对未成年人时间和精力的占有。这也是大量未成年人玩游戏容易上瘾的重要原因。
许多应用都有社交功能,但其社交功能的强度及对未成年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产生危险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异。按社交绑架能力进行排序,网络游戏排第一,它对未成年人的社交绑架能力和在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控制能力最强,排在第二的是网络直播,排在第三的是短视频。
防止不良商家和不良运营团队设计并运营容易让未成年人“失去自我”的网络服务,增加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增加家长的控制能力,设法使未成年人从容易对其身心和财产造成伤害的应用中解脱出来。应对因各种原因没有进入许可审批流程的零星小游戏进行监管。这类游戏投资规模小、收益快,经常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打击这类小游戏要与手机制造商联手,让这类小游戏无法借助上网终端设备登堂入室。同时要号召行业协会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治理,让这类小游戏无机可乘。
网络直播需要传播者(主播)进行内容生产,对设备和时间的投入成本也有更高要求,更加强调现场的感染力和实时互动,发展出产品展示、在线会议、才艺展示等服务形式。
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持续影响力。借助强大的通讯能力和社交功能,网络直播将成为对未成年人承担着特殊责任的家长、老师等群体开展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借助网络直播,可以在克服物理距离、空间限制的情况下,更好地实施教育计划,完成陪伴任务。
趋势2:使用频率和时长大幅增加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大量正常计划内的教学和辅导任务必须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来完成。随着未成年人在家里的时间增多,排遣时光也成为未成年人观看或参与直播的重要原因。
无论是提供直播服务的商业机构、利用直播平台完成教学任务的教育机构,还是利用直播功能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以及任何通过直播与未成年人交流的成年人,都有义务用正确的信息内容、正当的行为方式来引导未成年人。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防止网络直播变成受利益支配的商业逐利活动,防止利用直播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播非法有害信息及行为方式的发生。
要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互联网公司要引入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大的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协调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级牵头关注和研究,甚至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通过具体执行、协调工作来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否则就会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的弱点来开发产品,伤害更多人。
尽管网络游戏企业提供了未成年人身份实名认证,但在进行未成年人实际身份认证过程中又有各种各样规避的途径,这使得这一措施形同虚设。对此,互联网企业本身要加强自我规制,多提供一些有助于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手段,比如更具可操作性的实人认证、账号监管、家长模式,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此外,政府和社会也要持续加大监管和监督力度。
在儿童上网这个问题上,有两点急需强调:一是研究表明现在孩子的触网年龄呈现低龄化,但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明确建议2岁以下的婴幼儿不应有任何接触屏幕的时间,5岁以下幼儿接触屏幕的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且最好在家长的陪伴下有互动地进行。培养良好的用网习惯要从小抓起,应该考虑在幼儿阶段就开始友好的家庭网络素养教育。二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政策构建、技术伦理和产品设计要听取孩子的声音,赋能儿童就是赋能未来。要尊重儿童的成长规律,考虑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更为精细的制度和技术设计。
要从社会角度,而不单单是从互联网公司或者家长的角度来看待青少年用网问题。中小学应该开设网络素养课程,不断提升青少年的网络辨识能力,这在目前的中小学教育中是欠缺的。社会组织要发挥作用,开展网络游戏、直播等产品形态的效果测量,建立科学的测量量表,准确考察哪些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有负面影响。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公司及其他社会各界要共同发力,提高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相信随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各项举措的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将有更理想的成长环境。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所长 季为民
第一,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运用保护规制体系。要用体系化、机制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比如用刚性制度、法律规定和巨额罚款来限制那些一味逐利的互联网平台。第二,重视提升互联网素养与健康的网络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要推进互联网对青少年价值观引导与塑造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创新,引导与培育向上向好的未成年人网络文化。第三,适应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与独特需要,完善互联网的内容建设、平台建设与认证机制,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共在线教育资源,保障网络知识内容高品位高质量,保障未成年人互联网教育资源准确权威。第四,强化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专业的监管机制与平台,有效指导与监管青少年常用的网络平台,杜绝不良信息的传播,为青少年健康用网提供保障。
未成年人是网络上的原住民,其个人信息从一出生就已经被数字化,上网是他们与生俱来的习惯。网络游戏提供商不能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产品的设计者应该遵循技术伦理。当运营商开发一个产品的时候,要去想想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孩子玩这款游戏,这是伦理的底线。另外,政府要出重拳保护未成年人,确保未成年人利益至上。
现在上网成本很低,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依赖性很大,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与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让他们学会正确使用网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给予支持与指导,畅通家长举报渠道。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利用网络侵害孩子的案件或者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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