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研究文集
作者:王镕洪(澳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一方面作为当前新兴的科技潮流推动人们的生活发生重大变革,另一方面其所伴生的诸多法律风险亦不得不慎重对待。与诸多尚未发生的假想风险不同,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已然成为现实。不同于著作权纠纷等偏向财产性的纠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更多侧重人身性。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基本特性产生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内部辩证关系遭受的冲击,二者在耦合后加剧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据此,需要兼顾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部防范和外部约束,通过科技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破除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原则 隐私权 责任承担
作者:徐宇翔(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极为深远。金融行业越来越多地使用这一技术提高客户体验、优化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挑战。突出表现在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不合理使用和二次加工。通过对涉金融个人信息司法案件和处罚决定的汇总和梳理,可发现现阶段存在相关纠纷数量较大、审理难度较高、侵权行为集中,纠纷产生原因在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企业数据权益的边界不清,消费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理”尺度难以把握,数字化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这些表象原因背后关涉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学理论中金融隐私权的细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的限缩,现有法律规范中消费金融机构“合理”使用的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划分的明确性不足以及信息监管中监管机构多头执法、信息技术监管措施协调性弱等问题。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诸多挑战,应在理论上重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规则上划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在监管上规范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金融消费者 个人信息保护 金融隐私权 合理使用 信息监管
作者:杨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是一种人工智能驱动的经过学习训练可生成对话的语言模型工具。其两种创作模式(人工智能独立写作模式及人工智能辅助写作模式)诱发了对学术抄袭和造假问题的讨论。这些学术不诚信现象也造成了对学术抄袭制度目的的破坏,阻碍了科学突破和制度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学术诚信造成挑战背后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不明、使用者的学术诚信意识淡薄与追责制度宽松、研发管理者的机器人伦理设定不足与追责机制欠缺以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技术落后这四方面原因。为保障科学研究进步,应当尽早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法律定位,加强学术诚信观念和责任追究,明确研发管理者责任并逐步提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技术。
关键词: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学术抄袭 学术造假 学术诚信 学术不端
作者:贺誉洁(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政府治理已经进入数字治理时代,从数字化走向智慧化是政府治理形态演变过程的必然趋势。智慧政府有革新、智能、融合之意,其不仅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撑,还能为秩序价值在数字经济市场下的发展保驾护航。数据治理是当前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任务,数据不仅是人工智能实现高阶智慧的基础要素,也是推动政府智慧转型的重要引擎。然而,人工智能发展浪潮下的社会存在数据合规风险和数据公共风险,数据杀熟、数据歧视等违背人民理念和社会信任结构的现象需要得到有效解决,为了推动数据的可信发展、提高政府的数字治理能力,应建立一个金字塔式的数据治理方案,在上层实现政府体系全触点创新,中层探索敏捷型人工智能治理模式,下层建立数据合规监管体系,最大化发挥数据赋能政府治理的价值。
关键词:数字政府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风险 数据治理 数智化 智慧治理
作者:熊杰(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晓彤(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在促进社会变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数据安全风险,包括数据收集阶段的合规和样本质量风险,数据处理阶段的算法黑箱和生成内容偏见、歧视风险,内容输出阶段的结果失真、数据泄露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为应对前述数据安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及安全可控、透明可信、公平正义、责任等基本原则,并将数据合规管理理念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过程中。以合规方式治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需要从合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企业数据风险管控机制的健全、算法模型的技术规制的加强以及人工智能伦理文化的培育等四个方向为着力点展开综合治理。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风险 合规治理 数据安全 数据合规 技术规制
作者:石宝威(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刑事主体是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为基础进行搭建,“强人工智能”能否独立为刑事主体,需要从“刑事主体”的内涵本身出发对其进行辨析,将其放到“人”或者“单位”的语境下讨论,都是属于争议靶点的偏离,无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人工智能作为风险社会的产物仍然处于产品的范畴之内,自由意志是成为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但仅有自由意志不能天然证明人工智能具有刑事主体的资格,仍需要从三种能力上进行评判分析。将人工智能视为刑事法上的主体并不具有可行性,甚至会导致刑法内部体系的混乱,但是漠视强人工智能带来的时代挑战,也为刑法治理观所不取。对于人工智能的刑事规制只能以产品责任为前提,构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归结体系有助于正确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在建构产品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的限制与禁区。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 产品责任
作者:张洪滔(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智能医疗事故中医师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以监督过失理论来确定刑事责任,具体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两个方面。作为监督手术机器人手术的医师,原则上应当采取理性与合理兼顾的医师标准,但在两者冲突时应当采用理性的医师标准。将手术机器人自身状态、手术操作过程以及患者自身的状况三类因素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内容。对医师预见可能性的程度,采用介于具体预见与抽象预见之间的概括性预见。医师的结果回避义务是在医师的能力范围内,将危险降低到通常不会发生的情况。
关键词:人工智能 手术机器人 监督过失 医疗过失 预见可能性 回避义务
作者:齐俣(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正在进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甚至包括刑事判决领域,这引发了一些问题和担忧。人工智能对法院判决的误解、人工智能无法作出价值判断、算法可能存在偏见、人工智能的“黑箱”特征、公众对人工智能的接受度不高、算法质量的不确定性等等。对此,不应夸大人工智能对“同案同判”的贡献,必须避免人工智能的无限适用。法院将人工智能纳入量刑时应格外谨慎,人工智能不应被用作决策者,而应仅被用作“助理”。此外,算法应该透明化,以便法官能够审查其操作。应成立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的委员会,以保证人工智能所使用的司法数据的质量,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人工智能量刑系统。
关键词:刑事司法 人工智能 算法 刑事量刑 司法数据 助理作用
作者:马雨嫣(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出灿烂的数字化法治建设,区块链技术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去信任化、高效协作和不可篡改性等技术优势在证据存储、认定与鉴真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司法应用中对其真实性认定的各种困境与挑战。从数字经济下司法应用视角出发,针对性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提升的各种对策。从促进上链前数据审查标准的类型化改革出发,以技术性认证提高司法机关对区块链存证证据的认可度为目标,建设全过程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构建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探索区块链有资质存证平台的规范性体系建设,为目前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研究提出具体指引。在司法应用过程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助力数字化法治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司法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司法智能化深入发展,有效助力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数字化法治 区块链存证证据 真实性 司法应用 司法智能化 数字经济
作者:朱浩川(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元国(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存在原点、原则和规则。原点要求坚持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人工智能独立裁判很难实现息讼服判的社会和谐效果,法学基本理论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提供了基础。原则要求明确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限度。人工智能辅助程序性工作可以帮助法官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而辅助实质性工作会消灭司法偶然性、压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造成司法工作停摆,应当采取谨慎态度。规则要求规范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构建辅助裁判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司法 辅助性 司法裁判 诉讼权利 辅助裁判规则
作者:邵文龙(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夏晓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在法律性质上不能严格套用传统民法理论上形成权的相关内容。应动态地分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基于我国劳动立法相关现实规定进行讨论。劳动者的辞职权和就业选择权相辅相成,辞职权系自主择业权的外在表现和基础。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辞职权不同于国外立法例,应立足我国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司法实践,将来在劳动法典化的立法过程中,应完善对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规定,明确辞职权的法律性质及具体行使方式,并建立预告辞职制度。同时应兼顾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正确打开应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方式,而非为顾及用人单位的面子而导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关键词:劳动者 自主择业权 辞职权 法律性质 形成权 预告辞职
作者:耿妆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内容摘要: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应用已趋于成熟,对打击“老赖”成效显著,然而随着该制度的大规模应用,近年来滥用问题也愈发凸显。失信惩戒固然重要,但是惩戒也非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只有在施以适当惩戒措施的同时,建立与之匹配的信用修复制度,才能纠正既有的失信惩戒滥用问题,从而鼓励更多的失信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守信意识。通过归纳总结了地方法院有关信用修复制度的规定及先进经验做法,并借鉴其他国家信用修复体系,进而提出建立包括分级分类修复、信用联合修复、信用激励在内的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失信惩戒 信用修复 联合修复 信用激励 被遗忘权 司法执行
作者:刘玉林(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化根据,并体现在对犯罪事实的认罪自愿性与对不起诉决定、刑种及刑期等的认罚自愿性两个方面,具有协商性这一重要特征。判断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应当坚守实质立场,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是否自愿进行判断。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提供程序保障,需要提高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率,创建自由协商环境;健全值班律师制度,维护平等协商地位;充分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准确认识协商内容;确立权利救济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独立辩护权、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撤回权、解除权等措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 自愿性 程序保障 协商性 知情权 值班律师
作者:王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
内容摘要:开展地方经济立法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工作。地方经济立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对地方经济立法的研究已成为理解我国经济法治实践,发展经济法治理论的有益切入点。上海地方经济立法始终坚持与改革同频共振,四十余年来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发展之路,构建了具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布局,并形成了在立法过程、路径、措施等方面的立法方法论。上海地方经济立法坚持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的立法定位;围绕服务提升国家经济治理能力,支持、促进和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立法目标不断推进工作。近年来,上海地方经济立法回应时代新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立法实践,特别是以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为重点积极探索,深化了对经济法治规律性要求的把握并有益地推动了经济法治实践和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地方经济立法 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 新兴领域立法 涉外领域立法
作者:李丽华(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马慧贞(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有别于传统环境行政治理制度的创新成果,并确立了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作为单一主体从一开始的磋商组织到协议、执行、验收全流程形成闭合,却未见明显的监督机制;且由于磋商成功能阻却公益诉讼的提起,这使得磋商一旦出现效果上的偏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的制度目的将无法实现。运用新视角重新对公共信托理论进行检视,探讨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实体与程序权源,明确政府作为受托人当然具有救济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专有监督机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共信托 专有监督 行政机关 环境侵权 公益诉讼
作者:施风蕾(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摘要: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但法律缺乏对“有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这两个条件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法理情相互冲突的困境。通过结合上海丁某继子“天降遗产”案,就继子女继承权问题,从法理情理、制度观念、亲缘扶养等角度予以阐释,提出当前继子女继承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实务中如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统一司法认定尺度等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扶养关系 继父母 继子女 继承权 继承 民法典
作者:韩若凡(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政府数据开放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推进政府向服务政府、开放政府转型的重要环节,也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引领数字经济的加速引擎。从政策表述的变迁来看,当前政府数据开放的功能更加强调满足公众需求,促进数据再利用。政府数据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生产、收集、管理、获取、加工、保存等方式拥有或控制的数据。其法律性质为公物,属于国家所有。对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考察,政府开放的数据内容未能同用户需求形成双向互动的信息生态,数据的开放程序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视不足,不同地区的数据来源主体存在较大差异。推进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应以需求为导向选择开放数据内容,完善全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并规范多元主体间的数据协同开放体系。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 数字法治政府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平台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协同
作者:王魏(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等人工智能的迭代升级往往伴随海量数据处理,大量关联数据的不法行为在数据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失衡中产生。在刑法与前置法衔接不畅的现实中,确定独立的数据法益保护已然达成共识,但在类型化的数据法益场域中仅关注本体性或功能性罪名的归责适配,又形成了规制口径过宽的新挑战。对此,在数字时代发展的加速期,有必要在刑行衔接基础上适当肯定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顺应发展趋势。有限复合性法益是在分类分级理念下对数据规制界限的厘清以及强调数据权益的动态保护转型。首先,在国家数据中进行二次分类,排除对一般性数据中的普通数据利用行为入罪,充分实现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考察。其次,在企业数据中进一步强调数据财产权属的“有限性”,释放数据流动空间。最后,在个人数据中允许非冲突性的数据商品化,显现数据的社会性内涵。在数据治理前端与后端结合视阈下充分融入谦抑性理念,使法益有限肯定与归责路径限缩观念共同助力科技发展。
关键词:数据犯罪 本体性罪名 分类分级保护 有限复合性数据法益 谦抑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
作者:张厚灿(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为数字时代发展所必需的资源,但是受制于对数据权属的不确定,对爬取手段、方式、内容的合理性不清楚,导致众多数据需求主体不敢冒于爬取其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因此限制了数据的流通。因此,应首先从数据爬取的不同行为进行分析,以了解爬取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其次,再从数据使用行为方面进行探讨,从而明晰数据内部存在的法益。最后,再给出数据爬取违法性判断的分析范式,为数据爬取双方以及司法审判提供参考。以此来明确数据爬取的违法性边界,从而促进数字时代的数据流通与共享。
关键词:数据爬取 数据权属 爬虫 违法性判断 数据类型 实质性损害认定
作者:万婧(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NFT是基于区块链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的稀有数字资产。区块链以其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的特点催生出NFT数字作品代币化交易的新模式,为数字作品的传播带来变革。人工智能生成式NFT数字作品是由文本或算法依据创作者描述的多个特征,并依照特征需出现的次数将其组合起来,以生成所需数量的具有预设稀有度等级的独特NFT。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本质是作品对应资产的权益凭证移转,其蕴含的元数据会实时更新该数字资产的流转信息。NFT数字作品代币化交易虽然不发生著作权的转让,但其中有作品的复制与发行行为,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铸成NFT并进行首次销售与转售构成著作权侵权。我国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首个案例,从案情出发以国际条约法理解释的视角考察案件的裁判思路,明晰权利穷竭原则可延伸适用于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情景。
关键词:NFT 数字作品 生成式人工智能 权利穷竭 区块链 代币化交易
作者:崔志坤(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授),谢雨瑾(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税务硕士研究生),李菁菁(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创新税务教育方式、巩固税务教育成果,需要进行机制体制的创新,打造税务教育与新技术的有机结合,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考虑到未来税务教育可能呈现的走向,需要利用新技术对现有的税务教育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搭建税务教育大平台,创新税务教育形式,实现税务教育的整体效益。在线课程、智慧税务、税务云、区块链的应用为新技术赋能税务教育提供了可能性与可行性。在资源建设方面搭建税务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规范、便捷、持续更新的知识库或知识云,形成税务教育合力。但要清醒地认识到新技术要结合各层次税务教育的规律特点,保持对新技术理性态度,避免走入“纯技术化”的误区。
关键词:技术赋能 税务教育 资源整合 智慧税务平台 公共服务体系 在线教育
作者:赵海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彭锻炼(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通过2013年至2019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中国城乡劳动力就业分布的影响。在数字技术的帮助下,中国正逐步实现了全国商品市场的统一。全国商品市场的统一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打破了地区间市场的藩篱,将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偏远地区纳入了全国统一市场,实现了对农村市场体系的迭代升级。全国统一商品大市场的建设,促进了后发地区的经济发展优势,对逐步实现中国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均衡分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数字技术 商品市场 全国统一 就业 劳动力 城乡经济
作者:吕铖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同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技术的进步催生了数字经济,出现了多样化的数字财产类型,如虚拟财产、数据等类型。既有研究在私法视野中研判了各类数字财产的形式与内涵,就法律定性、权利体系、治理框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并未体系性阐释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及课税可能性,在强调公法管控的税收领域难免不敷应用。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分配机制再更迭,对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地扩大了贫富差距,显然有悖于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亟需作为再分配重要手段的税收制度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为实现数字经济事实与税收法律制度间的有效转圜,从数字财产的概念厘定出发,回归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及税法属性研判,并据此为数字财产课税征管提供路径选择。
关键词:数字财产 虚拟财产 数据 数字财产课税 可税性 税收构成要件
作者:秦玉龙(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政府将生产要素划分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数据,数据要素作为新型要素,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要义。数字经济,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要素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新形态,近年来,数字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在我国快速发展。其同样受调整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征纳税权利义务关系的税法体系的调控,而税收的本质是分配关系,可构建发展型税法体系以此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和增强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基于宏观层面“设想—条件—实施”的内在关联、中观层面“问题—技术—法治”的上下承接和微观层面“体制—机制—制度”的逻辑关系,以此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改革的税法体系调适与修正,打造“数字+税务+法治”模式,营造数字法治环境,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数据要素市场改革 发展型税法体系 数字税务法治 税法规制 税收激励机制 数据课税制度
作者:姚琳(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个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商业化利用是数据创造价值的重要方式。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的经济趋势已然不可阻挡,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公法管控方案仍有待弥缺补漏,亟需明确数据商业化利用的主要方式和当前存在的税收治理困境,厘清数据的财产属性,研判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可税性,完善现有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条款,加强税务稽查和监管,并探究开征“数据税”的可行性,为税收征管的完善和数据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具体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数据商业化利用 数据财产 可税性 数据税 税收征管 税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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