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范冰冰和华谊兄弟合约到期后,成立了“范冰冰工作室”。
从此,明星们开设个人工作室成了影视圈的一种风潮,各地针对明星工作室的税务优惠鼓励政策也纷纷出台,对影视工作室形成了一种疯抢的态势。
明星工作室本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手续费低,税种简单,到手收入更高。然而,自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针对影视行业开展税务整顿,众多“影视工作室”成了被整治的头号重灾区,之前享受的种种优惠政策纷纷失效,而且还可能惹上更大的麻烦。
个人片酬不得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影视工作室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12月6日,广电总局披露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文章强调: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明星、导演、编剧等个人片酬不得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过去混入的,要实事求是加以区分。
众所周知,明星工作室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明星的个人片酬、广告和商演,导演编剧工作室,主要就是靠导演接活收入,编剧工作室主要就是靠卖剧本或者接受别人委托创作。
如今个人收入所得不能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那么影视工作室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更要命的是——过去混入的,应该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
但是,怎么区分和剥离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收入,怎么界定“工作室辅助服务经营收入”,所有人都一脸懵逼!
导演、演员片酬算“劳务”,编剧剧本收入算“特许权使用费”!
影视工作室主要以演员、导演、编剧为主题的工作室居多。网络大电影(ID:wxs360)咨询了资深影视律师王瑶,试图整理出演员、导演、编剧面临的税务问题,以及自纠自查的主要方向。
1、导演:导演个人导戏算劳务报酬所得;导演工作室旗下成员如果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工作室固定领取,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演员:演员通过电影、戏剧、音乐、舞蹈、表演、广告等收入全部属于“个人劳务所得”;演员旗下艺人如果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工作室固定领取,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20
0
2
20 000 至 50 000元
30
2000
3
超过50 000元
40
7000
2、编剧:
1)剧本版权售卖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售卖剧本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这就是之前刘和平老师在朋友圈说的16%补税的由来。
2)影视公司委托编剧进行剧本创作,属于“劳务所得”。
接下来,所有演员、导演、编剧工作室都需要把个人收入从工作室经营收入中剥离,进行自纠自查、主动纳税。
17位明星被约谈?国税总局:只是“政策辅导”!
最近,TVB曝出了“17名被约谈艺人名单”,其中包括当红女星杨幂、迪丽热巴、赵丽颖、赵薇,当红男星徐峥、吴京、吴亦凡、鹿晗、黄渤,还有黄晓明杨颖、孙俪邓超、佟丽娅陈思诚、汪峰章子怡等明星夫妇,不是一线演员就是顶级流量小花小生。
其实这个名单早已传得沸沸扬扬,我们很难判断这份名单的真假,但让人意外地是,这一次,竟然没有一个明星站出来发表“声明”辟谣,全部都选择了“沉默”。
12月6日,新华社从国税总局等部门获得的信息是:
在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税务部门对影视从业人员开展了政策辅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以帮助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自查自纠。
也就是说,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只是开展了“政策辅导和沟通解释工作”。
而早前就有园区的税务人员表示,从10月起,对部分企业进行“上门辅导”。很明显,“上门辅导”本身就是一种督促和警告。
主动补税,免予处罚!欠税10万以上列入"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不断强调,对自查自纠并主动补税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一次大修订,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下调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
这次修订虽然不是针对“影视行业”,但在影视全行业自纠自查限期补税的形势下,似乎是对影视行业从业者的进一步警告和约束。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限期补税,一旦被查处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相关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相关人员将被实施阻止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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