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仲裁法治朋友圈不断扩大
55家国际仲裁机构加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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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
(见习记者:李兆娣)
(编辑:薛金丽)
(图为《“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备忘录》发布现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供图)
“一带一路”仲裁法治朋友圈正在不断扩大。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记者从新近举行的中国仲裁周多个活动中获悉,十年来,中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案件越来越多,在相关争议解决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的互动频频,在提升风险防范和解决争议能力、加强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的合作日趋紧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表现尤为突出。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以下简称高峰论坛)上介绍说,十年间,贸仲共受理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案件达2856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35亿元,其中亿元案件近300件,当事人来自62个共建国家和地区。
早在2019年,贸仲首次联合40余家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共同达成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诞生了“一带一路”首个国际仲裁合作共同体。2021年,贸仲倡议并联合32家国际仲裁机构和15家国内仲裁机构,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合作机制》成员方再度扩容,已达55家机构。
“一带一路”成中国仲裁周关键词
今年的中国仲裁周,多个活动的主题设定都与“一带一路”有关。
除上述高峰论坛外,这些活动还包括2023中国仲裁周西安专场活动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创新与发展研讨会,2023中国仲裁周山东专场活动“一带一路”绘蓝图、十载征程再启航——国际商事仲裁高端论坛(以下简称山东专场),中国仲裁周“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论坛:企业“走出去”仲裁和法律服务“引进来”专场活动(以下简称企业走出去论坛),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涉外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合作研讨会(以下简称高质量研讨会)等。
仲裁的特性决定了其与“一带一路”的必然连结。“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贸投资争议解决途径,以其契约性、保密性、高效性、一裁终局性、跨国可执行性等特点,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维护国际经贸稳定、护航‘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参与全球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于健龙在高峰论坛上说。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大大增加,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以基建行业为例,据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贸仲仲裁员李志永在高峰论坛上介绍,行业排名显示,全球国际承包商250强里,从1999年到2023年,中国企业上榜数量从30家上升为81家;营业收入增长了23.4倍,而欧洲承包企业的营业收入只增长了3.6倍。“尤其是2013年以后,中国承包企业增长速度非常明显”。
有经济交往就必然有纠纷发生,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韩永安在高质量研讨会上说,中国企业面临在国际仲裁中没有主动性、当事人和律师对当地法律不熟悉、对仲裁实践和流程不熟悉等诸多挑战。
当然,这一问题不仅仅存在于中方当事人中。贸仲仲裁员、中冶集团法律部部长毕丽艳在山东专场上说,在“一带一路”共建争议解决中,各国在解决争议过程中都会存在对外国法不了解不熟知及其他信息不对称问题。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品牌
在上述情况下,贸仲提出了解决思路并付诸实践。
在今年的高峰论坛上,贸仲联合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建立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查明合作机制。
王承杰说,《备忘录》旨在实现的主要目标有二:一为各成员方在国际商事案件中查明其他成员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为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广泛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努力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截至目前,《备忘录》共有39家合作方,包括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24家国际仲裁机构和有关争议解决组织。“未来,《备忘录》将继续敞开大门,欢迎更多国内外仲裁机构加入。”王承杰说。
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中国仲裁机构也有志于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贸仲仲裁员杜焕芳看来,要加强仲裁员及职业仲裁秘书的队伍建设,同时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和办案能力,由此不断提高仲裁服务的国际化、便利化和现代化。
的确,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已经到来之际,以科技助力智慧仲裁破圈创新已成为必由之路。杜焕芳在高峰论坛上说,2022年中国277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47万多件,其中13万多件由88家仲裁机构采用网络方式进行。
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回应了这一说法。据其介绍,2022年贸仲网上立案1340件,占全年立案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在线开庭1906次,占全年总量近二分之一。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贸仲仲裁员赵健也在高峰论坛上提出,未来已来,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仲裁应更进一步主动拥抱新科技,加强科技赋能,积极适应新经济需求,守正创新,变革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品牌,不断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多元化、智能化、数字化的需求,以智慧仲裁、能动仲裁、绿色仲裁,护航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继续提升专业法律服务保障水平
仲裁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上,未来如何发挥好自身作用,也是中国仲裁周多个活动所关注的话题。
“高质量建设涉外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加强沟通合作,提供优质高效涉外法律服务,对于维护涉外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交流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王永平在山东专场上说。
于健龙在参加企业走出去论坛时指出,未来,中国仲裁界要继续提升专业法律服务保障水平、深化法治研究、完善国际合作机制,更好服务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开展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除仲裁机构自身的努力外,多方的助力也在中国仲裁周多个活动中被提及。例如,律师的力量。贸仲仲裁院副院长兼贸仲丝路中心秘书长谷岩在高质量研讨会上强调,构建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平台,离不开优秀仲裁代理人的深度参与、积极带动。多年来,贸仲将涉外律师培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续推进。未来,贸仲及贸仲丝路中心将与西北省区律师协会优势互补、合作共建,共同打造中国西部商事仲裁服务的国际名片。
司法的支持更是必不可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树明在高峰论坛上介绍说,近年来,中国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推动仲裁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仲裁国际化发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晓琼在山东专场上表示,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调解、仲裁、法律查明与适用等“一站式”全流程线上服务。王晓琼还从法院诉讼的角度对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提出了建议。
“要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高度统筹推进仲裁事业发展,提高服务国家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能力。”张树明建议。
(文章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09/27/content_8907465.html)
助力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2023中国仲裁周国际化程度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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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见习记者:薛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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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为中国最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长期以来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常态化开展面向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公益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中国仲裁周即其中之一,旨在搭建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仲裁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中国仲裁周为来自不同国家的仲裁机构、从业者和学者提供了一个开放、专业、高质量的交流平台,自2021年开始辐射到海外,今年呈现的国际化程度堪称空前。
2023年中国仲裁周76场活动中,“涉外”含量很高。有金砖国家仲裁论坛、东南亚投资与国际仲裁研讨会、西班牙仲裁日、德国仲裁日,温哥华专场、中加国际仲裁热点研讨会、圣彼得堡专场、巴黎专场、吉隆坡专场、布鲁塞尔专场等,其中一些会场就设在境外。参与者涵盖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德国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西班牙仲裁组织、新加坡调解中心等众多境外机构。显而易见,贸仲对外交往的“朋友圈”正在不断扩大。
助力中外经贸合作
贸仲自身的国际化色彩就非常浓厚。据了解,贸仲成立60多年以来,已妥善处理以涉外争议为主的商事仲裁案件近6万件,仲裁裁决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承认与执行。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金砖国家仲裁论坛上指出,仲裁及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裁决是非,更重要的是促进合作,因此,“贸仲非常注意在争议解决实践中推进多元纠纷解决的应用,创造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东方经验’,借鉴国际仲裁先进做法,构建比较全面的国际化服务网络,采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发展的模式,力求适应形势、更好服务中外当事人”。
以金砖国家为例。王承杰表示,贸仲多年来与俄罗斯工商会仲裁院、印度律师协会、巴西仲裁调解中心、南非仲裁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金砖国家开展常态化交往与机制性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贸仲在近五年处理了183件涉及金砖国家的案件,标的额约为27亿元人民币,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十国均有涉及。此外,贸仲为公正、公平高质量化解国际纠纷,储备了一支国际化、专业化、权威性十足的仲裁员队伍,共聘任仲裁员1897名,来自全球14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112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覆盖全球六大洲,其中33位专业人士来自金砖国家。
在东南亚投资与国际仲裁研讨会上,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谷岩介绍说,近五年贸仲共受理涉及东盟十国仲裁案件247件,争议标的额达人民币79亿元,通过设立贸仲东盟庭审中心、举办RCEP及东盟国际仲裁高峰论坛等方式,贸仲不断增强与东南亚仲裁法律界的了解,进而为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保驾护航。
新兴领域大有可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般民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在一些新兴领域也表现出了独特优势,展现了仲裁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
例如,在ESG(环境、社会、治理)领域,仲裁的优势就比较明显。“当出现与ESG相关的纠纷时,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具有权威性的解决机制,可以为双方提供公正、迅速、具有约束力和广泛执行力的裁决,从而确保双方的ESG责任得到恰当地执行和补偿。”王承杰在中国仲裁周巴黎专场活动致辞时说。
今年的中国仲裁周专设了“发挥仲裁优势 助力双碳目标 护航出口欧盟”的议题,在碳中和合规的引领下,贸仲同社会各界共同研讨展望仲裁与欧盟碳关税的新发展。“加速掌握国际仲裁规则,重视合同仲裁条款的谈判,提升仲裁风险管理和应对的能力水平,是当前企业、行业应对风险和挑战的重要课题。”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说。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团队合伙人赵舒杰律师认为,欧盟即将实施的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将影响我国广大对欧出口外贸企业。对此,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和法律合规解决方案体系,为护航出口欧盟做好法律准备。
未来加强交流合作
本届仲裁周活动规模、国际化程度、议题多样性均创新高,凸显了中国仲裁行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地位,宣传了中国仲裁法治成就,展现了中国仲裁行业凝心聚力协作互动的风貌,表达了愿同各国携手同行、构建争议解决共同体的真诚愿望,助力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
王承杰在德国仲裁日、中加国际仲裁热点研讨会等多个场合中都表示,贸仲致力于促进国际仲裁交流合作和东西方法律文化融合互鉴,未来将加强与国内外法律界、企业界和学术界深化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国际仲裁融合发展,维护国际经贸关系以及全球格局稳定和繁荣”。
解常晴表示,贸仲将继续发挥国家队的作用,深化与各界的交流合作,利用仲裁的优势,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为对外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届仲裁周受到与会人员特别是境外来宾的积极评价。境外来宾普遍表示,中国仲裁周为东西方仲裁法律融合互鉴提供了广阔的高水准专业平台,让他们切实体会到中国为世界作出的无私贡献。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主任拿督孙德拉珠指出,在文化、法律制度和经济利益交织的世界中,争议解决也在动态演变,“此次活动不仅符合亚洲主体对国际仲裁前景的展望,也为亚太地区仲裁发展提供了指导”。
鉴于中欧双方都通过推动绿色创新来应对气候变化,比中经贸委主席贝尔纳·德威特表示中欧合作潜力巨大,“尽管近年来‘脱钩’‘去风险’等言论并不少见,但中欧未来必将在绿色经济领域开展更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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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夯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基贸仲为高校学生青年律师搭建学习交流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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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见习记者: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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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年一度的中国仲裁周重要活动之一的中国青年仲裁论坛,关注青年仲裁人成长,培养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夯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基,是其举办至今的主旨所在。
“青年是仲裁工作的生力军,更是推动中国仲裁发展的未来希望。如今,越来越多的青年仲裁人崭露头角,成为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说。据解常晴介绍,目前贸仲仲裁员名册有1897人,其中45岁以下的仲裁员141名,约占7.5%;50岁以下的仲裁员384名,约占20.4%,青年仲裁员人数逐年上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2022年4月,司法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印发《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5年,建立起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
贸仲积极响应国家要求,与各大高校法学院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在本届中国仲裁周活动期间,贸仲与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吉林外国语大学等多所高校法学院联合开展专场活动,努力为高校学生、青年律师等群体搭建了解国际仲裁的新平台,促进国际仲裁走入校园。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兵看来,此举使青年人才提前认识仲裁、了解仲裁、熟悉仲裁、掌握仲裁,为仲裁事业注入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
“专场活动对于鼓励学生了解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是国际仲裁实务起到重要作用,贸仲希望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继续深化合作,共同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参加中国仲裁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专场活动的贸仲华南分会秘书长李云说。
在中国仲裁周天津大学专场讲座现场,氛围热烈、干货满满,学生们表现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贸仲仲裁实践的浓厚兴趣。贸仲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秘书长周雯说,贸仲始终坚持并持续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希望学生们积极参与贸仲仲裁实践,体验仲裁的魅力。
中国仲裁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场活动是以举办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庭的形式开展的。“此次活动拓宽了青年学生参与仲裁实践的通道,推开了同学们在校期间即体会仲裁实战的窗口。”贸仲仲裁研究所副主任粟撒说。
中国青年仲裁论坛迄今已连续举办十年,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国家涉外法治智库建设贡献力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认为,中国青年仲裁论坛和中国青年仲裁人相互砥砺、相互成就,这是相向而行、不离不弃的十年。同时,杜焕芳叮嘱青年仲裁人,要克服浮躁、怀揣理想、脚踏实地,努力成为受人尊重的专业人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清友提出,青年仲裁人在从事仲裁事业之初要“系好第一颗扣子”,坚持正确的方向和价值观,做仲裁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仲裁界风清气正的守护者。具体而言:一是养成公正之心,秉持公正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信念,保持独立与中立;二是善用公正之法,持公平之剑,将公正之心转化为当事人的公正感受,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培养公正之能,以商事为体,以法为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升商事仲裁的公信力。“仲裁行业的未来属于青年人,青年仲裁人应当保持仲裁事业的客观独立公正,扛起大旗,发挥作用。”王清友说。
贸仲资深仲裁员郑新芝在中国仲裁周福州大学专场活动中同样提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公信力是评价仲裁的重要标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仅要守牢法律底线,依法公正独立,同时还要勤勉尽责、高效自律。“另外,仲裁员应当运用亲和力,柔性化解争议。”郑新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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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争议解决面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等难题 专家呼吁
建立数据权利公示制度为数据交易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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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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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
近日,作为今年中国仲裁周重要活动之一的第七届唐厚志大讲堂,以“民法如何回应数据的归属和利用”为题开讲,旨在为助力构建数据法律制度贡献仲裁界智慧。
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涉数据法律纠纷成为当下国内外争议解决机构面临的新型纠纷。正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第七届唐厚志大讲堂致辞时所说,“法学界对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相关法律规范缺失,这成为涉数据争议解决的难题和重点。推动数据法律制度建设进而妥善解决涉数据法律纠纷,成为新时代仲裁人的使命与任务”。
当前,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初步搭建起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数据开发利用的全国性、系统性法律制度亟待构建和完善,需要在数据安全立法总体框架基本成形的基础上,加快保护数据权益的立法。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
在本届唐厚志大讲堂的主讲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看来,《意见》的发布对建构数据基础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表达了当下人们围绕数据所凝聚的一系列最重要的共识。
据王轶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权益保护作了开放性规定,即法律对数据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为不同场景和情形下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民法典的这一条款明确认可了数据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展现出其实质的意义和价值,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重要作用。”王轶说。
在王轶看来,数据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数据的归集具有相容性,可以对相同的数据进行平行归集;二是在数据的利用上同样具有相容性,可以对数据进行平行利用;三是数据资源具有不可消耗性、无限再生性,其利用价值是无限的。
王轶认为,应建立数据权利的公示制度,让民法典合同编中调整交易的规则能够对数据权利的交易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在健全数据法律制度方面,王轶提出,在数据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以及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配置。“希望仲裁发挥发现和凝聚价值共识的功能和作用”。
香港律政司前司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贸仲仲裁员袁国强说,“数据的治理需要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还需考虑国际合作的重要影响力以及国际最佳实践”。
如何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从法律上应对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袁国强认为,数据和科技发展的关系值得深思,科技将如何影响争议解决等问题,需要紧跟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探索。“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基础性数据法律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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