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巩固市场整治成果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
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
现将近期查处的
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具体如下
↓↓↓
西双版纳欢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关键词
不合理低价、诱骗旅游者、安排购物、另行付费、获取回扣。
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8日至11日,西双版纳欢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零团费接待旅游团队,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2331.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西双版纳欢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31.5元,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敏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拒不改正。
案件情况
2024年3月6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全市辖区内旅游经营企业发布《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和《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补充通知》,要求旅游企业需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全部缴纳或补足应缴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未收到云南敏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备案材料。2024年4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昆)文综改字〔2024〕第64号,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4月21日17时00分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4年6月14日,通过再次核查,该单位仍未足额缴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
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敏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
关键词
未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信息。
案件情况
2024年8月27日14时27分,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市五华区宇辉公众电脑屋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该场所第52、53号机的上网人员未能出示身份证,在身份认证系统上也未找到其上网人员身份信息。
经查,该场所52、53号机台是用密码开的,没有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昆明市五华区宇辉公众电脑屋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2024年云南省第二批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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