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10日前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接,要求于2023年9月底前更新或重新公布。我市虽然已于2022年4月印发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2〕5号),但按照自治区的通知要求,必须更新或重新公布。
2.针对当前政策中苗木无合理种植密度、装修补偿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本指导标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使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3.《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4.《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程序。
2022年初,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修订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随后多次召开政策修订研讨会议,并前往青秀区、良庆区、邕宁区、江南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对补偿标准进行调研。
2022年7月29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广西华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施政策的修订工作。
2022年9月3日,广西华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完成政策修订初稿。
2022年10月21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各城区、开发区征拆中心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城区、开发区意见建议。
2022年11月30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各城区、开发区征拆中心召开政策研讨会,对政策内容进行深入讨论。
2023年3月1-9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赴各城区、开发区征拆中心开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修订稿)》的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基层征拆机构的意见与建议。
2023年3月17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审查通过。
2023年4月26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审议并通过《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送审稿)》。
2023年5月12日,南宁市司法局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3年5月15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2023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六次城建业务会审议原则通过,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202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10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致函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征求《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修订稿)》的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48条,采纳29条,未采纳19条。
2023年2月13日,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及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四、目标任务
为指导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集体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所有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五、主要内容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标准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标准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六)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表
(七)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比例
(八)超出安置房调换比例的面积和价格
(九)材料费和助拆费
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青苗补偿标准
(一)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二)苗木补偿(迁移补助)标准
1.果树、木材类连片种植补偿和零星种植补偿标准
2.景观类苗木连片迁移补助和零星种植补偿标准
(三)容器类苗木迁移类补助标准
五、特种养殖类搬迁补助
六、坟墓迁移补助和奖励标准
七、本指导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三年。
六、适用范围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集体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七、关键词解释
(一)成新修正系数是指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其物质损耗带来的价值折减余值与建筑物在全新状况下价值的比例。
(二)连片青苗是指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类、豆类、蔬菜等我市常见的短期生长经济作物。
(三)容器类苗木是指盆(罐)栽、袋栽的苗木、花卉等。
八、注意事项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三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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