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增长、促消费,营造良好的商贸服务业发展环境,推进我区实体商贸服务业发展,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特制定促进商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五条。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加快发展
基本条件:纳入统计“一套表”且年零售额3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或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落地的商业综合体。
第一条 鼓励发展商业综合体。新开业且入驻率达6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鼓励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力品牌落地华北首店、山西首店、太原首店(示范首店、旗舰店);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每年每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举办三日以上店庆等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0万以上,每次活动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30万元。
二、鼓励汽贸企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鼓励落地汽贸企业。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贸企业或二手车汽贸企业注册落地建成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新能源汽贸企业注册落地,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创新消费模式。鼓励纳入统计“一套表”且年零售额2亿元以上的汽贸企业,打造汽车商超店、沉浸式体验店等,每个项目建成运营后,给予汽贸企业奖励10万元,每年每个汽贸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依托省市汽车促消费政策,适时叠加开展全区汽车促销活动。汽贸园或第三方举办15家以上的汽车品牌促销等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奖励10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30万元。
三、鼓励高端酒店加快发展
第七条 鼓励发展高端酒店。注册在我区新评定四星级及以上的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引进星级酒店。新引进并注册投入运营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5万元。
第九条 鼓励酒店办会办展。注册在我区年零售额或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酒店承接省级及以上知名研讨会、展览活动等,会期1日以上且线下参会人员100人以上的,每次会议给予酒店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酒店最高奖励10万元。
四、鼓励餐饮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条 鼓励美食品牌落地。新注册落地市级及以上有一定影响力品牌的首店,给予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老字号企业。“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等新注册落地市级及以上首店的,给予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餐饮企业促销。纳入统计“一套表”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举办三日以上店庆等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五、鼓励大型超市加快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大型超市。新开业注册60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统计“一套表”的大型超市,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大型超市促销。纳入统计“一套表”且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型超市,举办5日以上店庆、会员日等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80万元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六、鼓励数码企业转型发展
基本条件:纳入统计“一套表”且年零售额2亿元以上的数码综合体,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落地的数码综合体。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数码综合体。新开业且入驻率达60%以上的数码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销售模式。新开设单店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云展览、汽车展厅、沉浸式数码展厅等新兴产品线下体验店且正常运营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品牌首店入驻。新引进数码品牌,开设市级及以上首店并正式运营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举办3日以上店庆等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万元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七、鼓励发展家电企业
第十九条 鼓励落地家电企业。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家电品牌注册落地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品牌促销。第三方或企业举办3日以上家电、电器品牌促销等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零售额50万元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举办方或企业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20万元。
八、鼓励发展家居建材综合体
基本条件:纳入统计“一套表”且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家居建材综合体,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落地我区的家居建材综合体。
第二十一条 鼓励落地家居建材综合体,新开业且入驻率达60%以上的家居建材综合体,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家居建材首店经济。引进国际、国内家居品牌落地华北首店、山西首店、太原首店,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每年每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举办3日以上店庆等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日均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每次活动给予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
九、鼓励发展夜间经济
第二十四条 鼓励打造夜经济集聚区。商贸企业或第三方运营主体培育发展“精品夜市、精品夜游”等市场主体,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市场影响力的,外摆摊位50家、100家以上,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打造夜景地标。鼓励商业综合体、餐饮企业、楼宇建筑等新建设夜景地标,建成投入使用后有一定影响力的,给予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
十、鼓励提升商业能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智慧化发展。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慧商圈的,分别给予项目牵头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注册在我区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慧商店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品牌化发展。新获得“全国诚信兴商典型案例、商务部绿色商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注册在我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山西省零售业50强、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诚信经营示范企业”等省级荣誉称号的,给予注册在我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连锁化发展。总部注册我区、纳入统计“一套表”、已开设3家以上连锁门店的,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且该门店年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奖励运营总部5万元。每年每个运营总部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品质化发展。对注册我区的门店开展星级门店评定,被评定五星级、四星级门店的分别给予门店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被认定山西省年度“SRBA金牌店长”的,给予店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条 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投资商圈,对商业企业项目选址、智慧商圈建设、场所升级改造、广告牌匾设置、消防验收、公共交通等方面,政府部门给予便利化支持。支持重点商圈企业延长经营时间,在周末、节假日、重大赛事等时机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发展夜间经济,并提供交通、城管、治安等综合执法、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鼓励第三方组织(机构、商协会等)牵头组织举办省级、市级以上促销活动。举办地设在商圈范围内且我区企业参与占比30%以上的,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每个举办方最高奖励50万元。
开展商贸人才引进,聘用为小店区高级商业发展顾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时尚企业高管、商业策划人、高级签约设计师、国际化知名买手等专业化人才,按照省市区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落地我区五年以上且就业、税收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商业企业,开展“小店区十强商业企业”评选。被认定为“小店区十强商业企业”的,给予运营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开展商贸人才引进,聘用为小店区高级商业发展顾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时尚企业高管、商业策划人、高级签约设计师、国际化知名买手等专业化人才,按照省市区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其他方面奖励扶持举措“一事一议”研究议定。
十二、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中“以上”“超过”等相关词汇,均表示含对应数值,“以下”等相关词汇均表示不含对应数值。本条款所述奖励政策,若存在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如与小店区的其他政策扶持方向相同或类似,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本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小店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