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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是什么?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带你一图读懂!

   日期:2024-10-27     移动:http://mip.xhstdz.com/quote/80586.html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我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那么,公共数据到底是什么?它与我们又有什么关系?本期图说特邀省大数据局相关负责人,为您来解答!

  

  点击查看《条例》全文:http://www.zj.gov.cn/art/2022/2/10/art_1229005922_2392473.html

  第一部分:什么是公共数据?

  1.公共数据的定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也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数据。

  2.公共数据是怎么产生的?由谁负责收集?

  答: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

  3.公共数据都保存在哪里?是怎样保存的?

  答:浙江省建立省、市、县三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在平台上统一存储、调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数据共享、开放通道。

  公共数据保存时,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作为必要标识。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省市县三级按照统一编制标准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公共数据依照共享属性依法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不共享三类,依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定期更新其所属类别。

  第二部分:公共数据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1.公共数据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工作有什么关联?

  答: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智能秒办”,平均每年可让群众企业少交办事材料6990万份,让办事“一次不跑”成为常态;通过融合涉企公共数据,促进惠企减负政策精准兑现、政府服务精准到位;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回流机制,变向基层要数据为给基层送数据,为基层赋能、减负。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单位、个人数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单位与个人有如下权利:

  (1)如已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无权强制通过手机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发现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情况复杂时将延长为10个工作日)。

  (3)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我们可以去哪里查看公共数据?

  答: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可在浙江公共数据开放网站(data.zj.gov.cn)上查看,开放目录按照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

  3.怎么申请使用公共数据?

  答: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或受限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可通过浙江公共数据开放网站获取,或是参与浙江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大赛。

  申请受限开放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保护能力,并符合申请时信用档案中无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记入的不良信息等要求,具体条件由省、设区的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公布。

  同时,为了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具体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要求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

  4.我们的数据安全怎么保障?

  答:公共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浙江省从“人、数据、场景”三个维度,围绕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构建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三大保障体系。在制度规范方面,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在技术防护方面,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在运行管理方面,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同时,为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采取封存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5.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答:可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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