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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0901

   日期:2024-11-11     作者:gzsunmi    caijiyuan  
核心提示: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

1.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090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制定本业务处理规则。

第2条本业务处理规则是全国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规定,各级必须遵照执行。随着业务的发展,本业务处理规则将做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修改部分将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3条报刊发行是邮政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邮政企业为新闻出版部门和广大读者提供报刊发行服务的一项业务。

第4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规定了邮政报刊发行业务中的网点业务、订销业务、中心局报刊分发业务、发报刊业务、省局业务等各项业务的处理规定。

第5条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方式为订阅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处理环节为:报刊接办、宣传、收订、缴款、要数汇总、结算、通知印数、分发、运输、投递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分工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简称省局)及其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报刊接办。接办局负责出版物的接办、目录制作与变动。

省局负责报刊目录及变动审核、报刊款结算、长期款的集中和管理、直封单位管理、机构代码应用维护等。

订销局负责报刊宣传、收订、缴款、结算、对账、进口分发、投递、查验、段道维护和零售。

发报刊局负责汇总印数、通知印数、制签、分发交运、查验和报刊款结算。

邮区中心局负责报刊的制签、分发、运输、查验和分拣封发关系应用维护。

第6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解释权归国家邮政局。

第二章报刊接办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7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并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有出版许可证的合法出版物。

二、有固定出版日期的定期出版物。刊期一般符合下列规定:

报纸: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周四报、周三报、周二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

杂志: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

三、有固定定价的出版物。报刊定价(包括单价、月价、季价、年价)原则上在一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8条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办理的手续

一、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报刊出版的批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和报纸、期刊登记表。

二、报刊社一般应在出版地邮政企业办理发行,如有特殊需求在出版地以外地区邮政企业办理发行,须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9条接办时间

一、邮政企业每年7月底以前接办下年度出版的报刊。年度内交邮发行的报刊,一般为出版前1个月。

二、接办局每年7月底前对继续交邮政企业发行的本地出版的邮发报刊,应主动与报刊社联系办理续签手续。报刊社填送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邮发单001)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邮发单002),提供下年度报刊的出版情况。接办局于8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局。

第10条跨年度订阅报刊

经报刊社提出或同意,并与报刊社签订协议后,邮政企业可以办理跨年度报刊订阅。

第11条邮发报刊应在当期报刊固定位置上刊印: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期号、定价、出版日期、承担发行任务的邮政企业名称。

一、在报纸头版报头或最后一版的最下端上刊印: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期号、定价、零售价。

二、报纸中的日报、周六报应在当日报纸的最后一版的最下端,刊印报纸昨日开印和印完时间。

三、杂志在封底右下角或条形码下方刊印: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定价。

第12条报刊出版情况发生变动,报刊社要提前通知邮政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变动的通知时间

1、变动报刊名称、刊期、出版日期、定价、发行范围,杂志的增刊、加张、停刊,杂

志合刊一般在要数前1个月通知邮政企业。

2、报纸临时增版、减版于出版日的前一天中午12点前通知邮政企业。

二、调整价格

报刊涨价,已收订部分,不向订户补收差价,邮政企业按新价收取发行费,其差额部分由报刊社承担。

报刊停刊、减价,要向订户退款。邮政企业按照退款总额的15%收取退款手续费。

三、合刊

合刊必须合价,杂志合刊应合并期号。在收到报刊社正式合刊变动前,凡已订其中一期的订户,均发给合刊号,其差额部分由报刊社承担。

四、停刊

对于报纸超过出版期一个月、杂志超过出版期两个月未送达合同指定地点,且报刊社未给邮政部门任何通知的报刊按停刊处理。

已停刊的报刊继续交邮,按照新邮发处理。

五、增版、增刊、增页

对出版年度内,报刊增版、增刊、增页或年度间报刊扩版加张不加价或少加价的情况,邮政企业对报刊增版、增刊、增页部分收取增版、增刊、增页发行费(标准见附表)。

分地发行报刊如变版时,报刊社应直接通知各相关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

六、休刊

对于报刊社的临时休刊,不再补发的,应向订户退款,邮政企业按照退款总额的15%收取退款手续费。原则上杂志休刊休期,报纸休刊不休期。

七、停发、撤回

报刊送交邮政企业后,因故要求停发、停售、撤回时,报刊社应正式书面通知接办局。邮政企业按下列方式办理,并计收报刊变动手续费。

1、对尚在出版地邮政企业待发报刊,立即停发,由报刊社处理。

2、对已经发出的报刊,邮政部门负责停发、停送、停售,按上级通知处理。

3、对已经投递给订户和已经售出的报刊,不予收回。

4、对撤回、停送、停售的报刊,报刊社应负责重印补发。重印补发的报刊,按补发数

量另收一次发行费。不能重印补发的,报刊社应刊登启示公告读者,邮政局不再向

订户退款。

第13条接办局报纸按月、杂志按季向报刊社提供该报刊在发行范围内的发行数量分布情况。

第14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除使用国家规定的国内统一刊号外,邮政企业编列报刊邮发代号。

一、报刊代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出版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纸用单号,杂志用双号。后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序号。两部分号码排在一起,中间用横线隔开。

二、报纸、杂志均由各省局分别从1号起顺编。对中止邮发报刊的代号,一年内不得重用,恢复邮发时,可使用原编列的报刊代号或重新编列。

三、分地发行的报刊,仍用原接办局编列的报刊代号,不另编新代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代号如下表:

第二节邮发合同

第15条邮发合同是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时,与报刊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双方经济行为的法律文件。

第16条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报刊社签订邮发合同,使用国家邮政局制定的《邮政发行报纸合同》、《邮政发行杂志合同》格式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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