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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律师执业!河南“60日内”规定是否影响权利救济?
发布时间:2025-04-14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唐婷律师向“法度law”表示,类似文件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行业秩序、优化检律关系、促进司法公正。

“不过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唐婷律师认为,一是兜底条款易被滥用。例如《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等兜底条款,可能被扩大解释,导致律师正常执业行为被不当追责。

二是行业惩戒与权利保障失衡。对律师违规行为的移送标准较为宽泛,如“妨碍司法公正”,可能模糊职业伦理与正当执业的边界。例如,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采取的激进辩护策略可能被误判为“扰乱法庭秩序”。

三是可能影响权利救济的及时性。例如《办法》中“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

唐婷律师建议,对兜底条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情形需具备的具体要件,避免滥用;定期发布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典型案例,警示律师群体规范执业。

平衡权利保障与行业监管,在移送律师违规线索前,增设“律师协会先行调查”前置程序,确保惩戒的公正性。区分“执业瑕疵”与“重大违规”,对轻微违规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避免过度处罚。

此外,建立“律师维权绿色通道”,对重大敏感案件(如涉黑涉恶案件)的线索移送优先办理;加强数字化赋能,开发线索移送与处理的在线平台,实现材料上传、进度查询、反馈通知全流程电子化提升效率,缩短处理及反馈的时间。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也向“法度law”提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而《办法》中“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的规定直接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陆向辉律师表示,自主决定委托辩护人、证人出庭、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申请的决定事项是人民法院,而非人民检察院。如今,辩护权利被侵犯最严重的是法院的审理阶段,更多的是“审辩冲突”。《办法》的制定主体没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人民法院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意识,明确发现违规后移交线索的规范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