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活动在中国历史悠久,但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在古代早期,江淮以南地区商业发展较为迟缓。但资料显示,这一地区在秦汉时代,尤其是东汉,也涌现出若干可圈可点的商业中心,临湘正是其中之一。在地理空间上,临湘即今湖南长沙,其母亲河湘江发源于岭南,自南向北一路蜿蜒从临湘城西流淌而过,又北行汇入洞庭湖,成为沟通南北方向的天然“大运河”。临湘坐落在湘江与浏阳河交汇的河谷盆地西缘,物产丰饶,在战国时期就赢得“长沙,楚之粟也”的美誉。
当地的自然环境有利于简牍的保存,古城区核心位置在历史上又非常稳定,因此出土了自西汉至三国大量简牍文献。综览这些文献,我们发现东汉是当地商业发展的飞跃时期——虽然西汉时代留下了著名的马王堆汉墓简帛和内容丰富的走马楼西汉简牍,但其中极少有与商业关系密切的资料,笔者仅发现三例:
这三条记录都见于新刊布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时代为西汉中期。第1条“靡卖田宅奴婢财物”一语涉及田宅奴婢买卖,虽这里的“靡”字有些费解;第2条提到20人买酒喝醉之事,可知当时有沽酒的生意;第3条记载官吏“蜀”去“西市”没能履行“解”的任务,因此被免职。这里的“西市”是临湘的一个重要市场,位于城西湘江右岸,在长沙东汉简牍乃至《水经注》中都有记载。这三条材料虽然与商业有关,但皆语焉不详,没有交易细节和商人信息,或许印证了早期南方地区商业欠发展的传统叙事。
然而东汉时期的简牍记录则显著不同,涌现大量的商业史料,记录了各种买卖、借贷、生意纠纷等活动,反映出活跃的商业氛围。这是因为在东汉较为友商的时代大环境中,以及临湘水运便捷、大量移民涌入、区域政治地位上升等有利因素推动下,临湘商业飞速发展,市场繁荣并开始嵌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在这个背景下,大量不入传世文献视野的普通商人信息得以保留,可谓了解地区商业发展的人文标本——以“人”为核心,理解彼时彼地的商业。东汉临湘有几种类型的商人,这些商人有着怎样的活动和事迹,他们演绎出怎样的商业故事?为此,笔者从已发布的长沙东汉简牍中搜集到51名商贾的信息(含临时售卖者),进行考证、分析,以求展现其风貌,勾勒出一幅商人群体像。
ntent="t">一、职业商人:行商、坐贾、小贩
所谓职业商人指专以商业为谋生之计者。黄今言将秦汉时代的职业商人分为承包商人、贩运商人、囤积商人、零售商人四类。受此启发,本文根据临湘地方商人的行为特征,将职业商人分为行商、坐贾和小贩。
(一)行商。“行商”是指从事长途贩卖的商人,其特点是资本较多,活动空间较大,善于利用地区间的货物价格差赚取利润。秦汉时代不少名人,如吕不韦、卜式、马援等,在从政之前都属于这类行商。临湘简牍记录有不少长途贩卖的案例,考证如下:
如果这些人逃荒到临湘就食,何以不拖家带口,带上生活必需品,而是携带这么多的货物?这不像是为生活所迫而流浪他乡的窘迫样子。宛地以好贾而闻名。《史记·货殖列传》曰:“宛亦一都会也。俗杂,好事业,多贾。”而“成”恰恰来自宛地。这一行人的行为更像是利用地区间的差价和荒年市场波动,长途贾贩牟利。一方面,携带的麻可以出售牟取利润;另一方面,临湘盛产大米,外地商人常到此地收购大米贩卖异地。“成”一行人的商业模式可能是先将麻售出获利,随后购得谷米运回粮价飞涨的家乡谋取双重利润。
其实,长途贩卖在当地并不罕见,不少外地客商贩运货物到临湘。例如:
零陵郡湘乡县大约就是今湖南湘乡,位于今长沙市西南约70公里处。该县一名31岁的男子,乘坐一艘船,携带着三束绢和一支矛来到临湘。三束绢即15匹绢,数量不小,价值不菲,显然是货物。矛应该是用来自卫的武器,因为当时长途贩运并不安全,需要提防盗贼。又如:
我们注意到这些行商中有不少来自今河南南部和东部(宛、扶沟、吴房),这都是当时的发达地区,其居民以善于经商而闻名。这些人的到来为临湘注入了商业活力和经验。此外,我们还注意到贩货的交通方式多采用船运。除了前引五一简1505和五一选释77明确提到船外,相关例子还有“伯卖篷,孟债为桂阳送谷”(五一选释155,第228页),“我贾人,前卖船责得钱”(五一简[贰]464,第182页)等。依赖船运是由于船的载货量大并且湘江水运便捷。首先分析一下载货量。前引五一简1505船之载货量最少为8000斤,而《史记》提到过货船一艘就等于数十辆车的载货量:“夫吴王赐号为刘氏祭酒,复不朝……上取江陵木以为船,一船之载当中国数十两车,国富民众。”可见汉代货船载货量很大。其次,既有研究表明,汉代湘江水运速度很快,速度可达每日80里左右,甚至比陆路车辆运输还略快些。这双重优势就使得临湘一带的长途贩运既经济又便捷。
(二)坐贾。与行商长途贩运不同,所谓“坐贾”是指在市场中拥有固定店铺或摊位的商人。这些人为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提供服务,主要依靠商品买卖的信息不对称赚取利润。五一简记录有不少坐贾的事迹。例如:
我们再考察引文提到的几位知状男子——斋(齐)仲孙、李仲升等。这几人应该都是在市场上经营的商人。汉代的市场按肆排列,市场上的商人有互相监督之义务。《二年律令·关市律》规定:
以上这些案例中出现的商人都是男性,但当地妇女也常常在市场上经营。五一简中出现了至少四名女商人。首先,五一简304记载了三位女商人:“知状女子马亲、陈信、王义等辞皆曰……各占租坐卖繖、带为事。”(五一简[壹]304,第233页)官方为调查某案件问询了三位女证人。这三人都“占租”“坐卖繖、带”。所谓“占租”就是指估算、申报应缴的定额税,说明这些女子是履行了相关手续的职业商人。“坐卖”说明这几人在市中有固定的肆,是坐商,其出售的商品主要是繖(伞)和带。我们知道当时的临湘市有“带肆”。所谓“带”应该是指衣带;《释名》曰:“带,蒂也,著于衣,如物之系蒂也。”这类店铺似专由女子经营。
五一简[陆]2172也记录了一位带肆女子:“带肆女子陈任诣则告,辞:履所有青丝葌之市,解置肆前。”(第133页)陈任被称为“带肆女子”,可知其人是坐贾,经营“带”这种商品。事实上,这条记录的事件和前一条资料是相关联的。杨小亮将两简编联在同一卷册书。据此册书可知,女商人陈任穿着一双青丝鞋到市场上,将鞋脱下后放到自己经营的带肆旁,但后来鞋丢失了,因此向市亭长报案。市亭长等官吏随即展开调查,问询了与陈任比邻经营的三位女商人,但没有能得出明确的结论。这四名女商人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地商业风气颇为浓厚,女性也积极参与其间。
(三)小贩。除了行商与坐贾外,临湘还有一类职业商人对交易起到很大的作用。这类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乡间四处穿梭,没有固定的市肆,但本钱较少,活动范围比较有限,不似行商长距离贩卖大宗货物,本文称之为小贩。例如:
如果说行商和坐贾对物资流通起到了骨干的作用——前者以较雄厚的资本长途贩卖物资,而后者以固定的店铺服务入市交易的广大顾客,那么这类小贩就像毛细血管——走街串巷、四处奔波,通过非官方的交易场所将贸易延伸到乡间的角落。这三类商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体系:行商跨区域交通有无,坐贾在市场上销售,小贩则送货上门。三者构成了临湘商人的主体。
ntent="t">二、非职业商人:兼职商人、临时售卖者、放贷者
临湘的商人群体是开放的。除了上述职业商人外,还有三类人也参与了商业活动,分别是兼职商人、临时售卖者以及放贷者。虽然秦汉史学界很少关注这类人群(除了放贷者),但出土资料显示这些人在地方商业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一)兼职商人。除了专职商人外,临湘还有一批人同时经营商业和其他产业来维持生计,本文称之为“兼职商人”。例如,五一简记录有两位小贩既贩鱼,同时经营农作和纺织,颇为典型。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条记录:
现有资料并未记录这两人贩鱼之外的活动细节,但“众于所有田溏中捕得小鱼”说明众拥有“田溏”。“田”无疑指农田,而“溏”应该就是“陂溏”或者池塘,这两项资源显然与农作和养鱼有关。“武”和“众”长袖善舞,多元经营,是典型的兼职商人。
(二)临时售卖者。与职业或兼职商人常规性经营不同,还有百姓为了变现而临时到市场上出售物品,本文称之为“临时售卖者”。虽然严格地讲,这类人群不属于“商人”之列,但其存在却表明彼时商业已经嵌入民众日常生活,潜在地培养了民众的商业意识和商业技能,因此他们可被视为商人的预备或临时商人。可以想见,其中一些人在积累了经验或获利丰厚之后正式从事商业。
临湘的市场显然允许这种临时售卖行为,虽然不知道是否会对其征税。例如,五一简记录有一个名叫“柱”的男子被指派到市场上卖一头羊,没能卖出去,于是又把羊牵回去。可见这个“柱”不是职业商贾,而是临时到市场上出售东西。可贵的是,五一简存留有不少相关信息,使我们可较为详细地了解这个案例,现罗列如下: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我们思考:世在十一月委派“柱”去市场上卖羊,这个时间点是随意选取的还是有所考量?事实上,阴历十一月的冬至在汉代是重要的节庆。《后汉书·礼仪志》:“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择吉辰而后省事。”冬至可谓当时盛大的“法定假期”,百官放假,举国欢庆。而《四民月令》更明确讲到:“冬至之日,荐黍、羔……”由此可知,按照礼俗,冬至要荐“黍、羔”。“羔”即为羊,可见由于祭献礼仪需要,十一月民间对羊有大量的需求,也是出售羊的好时机。可不知为何,“柱”却未能把握住时机。结合后面官方判定他盗羊,或许是有意为之吧。无论真相如何,由这个案例可以发现,类似冬至这种节庆性质的特殊需求会促使一些农户趁机到市场上出售高价值的时令物品,这就催生了很多临时售卖者。
(三)放贷者。中国古代放贷历史悠久,《史记》记载有所谓“子钱家”,专靠放贷牟利,而长沙汉简有很多关于借贷的记录,涉及的钱数虽然不算小,但放贷人似乎并非专职“子钱家”,而是普通的乡民,因此本文将其归入非职业商人之列。例如:
当地的借贷似乎形成了担保的制度,下面案例可证:
民间借贷之活跃还可以从妇女的卷入窥测一二。例如:
ntent="t">三、“商贾狡猾”与不法商人
东汉时人已经有了商人狡诈的刻板印象。例如,一份官方调查文书说:“案:平,商贾狡猾,转相诬。”(五一选释51,第161页)。这里提到的“平”是一名商人,被评价为“狡猾”。考诸案例,我们发现,虽然很少有证据显示商贾牵扯到犯罪行为,但确实也存在一些不良分子。
(一)偷税漏税者。下面这个案例表明了在临湘地方上,有商人和税务官吏勾结,偷税漏税。
(二)罪犯混迹市场销赃。市场上人员复杂,流动性强,罪犯利用这一点来销赃。例如:
(三)为隐匿赃物而假冒商贾。商人善于赚钱,因此有盗贼冒充商人来掩饰臧钱,以图蒙混过关。例如:
ntent="t">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