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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阳:长沙出土简牍所见东汉临湘的商人群体像
2025-03-20 09:08
作者:张朝阳
来源:“史林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史林》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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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

商业活动在中国历史悠久,但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在古代早期,江淮以南地区商业发展较为迟缓。但资料显示,这一地区在秦汉时代,尤其是东汉,也涌现出若干可圈可点的商业中心,临湘正是其中之一。在地理空间上,临湘即今湖南长沙,其母亲河湘江发源于岭南,自南向北一路蜿蜒从临湘城西流淌而过,又北行汇入洞庭湖,成为沟通南北方向的天然“大运河”。临湘坐落在湘江与浏阳河交汇的河谷盆地西缘,物产丰饶,在战国时期就赢得“长沙,楚之粟也”的美誉。


当地的自然环境有利于简牍的保存,古城区核心位置在历史上又非常稳定,因此出土了自西汉至三国大量简牍文献。综览这些文献,我们发现东汉是当地商业发展的飞跃时期——虽然西汉时代留下了著名的马王堆汉墓简帛和内容丰富的走马楼西汉简牍,但其中极少有与商业关系密切的资料,笔者仅发现三例:



这三条记录都见于新刊布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时代为西汉中期。第1条“靡卖田宅奴婢财物”一语涉及田宅奴婢买卖,虽这里的“靡”字有些费解;第2条提到20人买酒喝醉之事,可知当时有沽酒的生意;第3条记载官吏“蜀”去“西市”没能履行“解”的任务,因此被免职。这里的“西市”是临湘的一个重要市场,位于城西湘江右岸,在长沙东汉简牍乃至《水经注》中都有记载。这三条材料虽然与商业有关,但皆语焉不详,没有交易细节和商人信息,或许印证了早期南方地区商业欠发展的传统叙事。


然而东汉时期的简牍记录则显著不同,涌现大量的商业史料,记录了各种买卖、借贷、生意纠纷等活动,反映出活跃的商业氛围。这是因为在东汉较为友商的时代大环境中,以及临湘水运便捷、大量移民涌入、区域政治地位上升等有利因素推动下,临湘商业飞速发展,市场繁荣并开始嵌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在这个背景下,大量不入传世文献视野的普通商人信息得以保留,可谓了解地区商业发展的人文标本——以“人”为核心,理解彼时彼地的商业。东汉临湘有几种类型的商人,这些商人有着怎样的活动和事迹,他们演绎出怎样的商业故事?为此,笔者从已发布的长沙东汉简牍中搜集到51名商贾的信息(含临时售卖者),进行考证、分析,以求展现其风貌,勾勒出一幅商人群体像。


ntent="t">一、职业商人:行商、坐贾、小贩


所谓职业商人指专以商业为谋生之计者。黄今言将秦汉时代的职业商人分为承包商人、贩运商人、囤积商人、零售商人四类。受此启发,本文根据临湘地方商人的行为特征,将职业商人分为行商、坐贾和小贩。


(一)行商。“行商”是指从事长途贩卖的商人,其特点是资本较多,活动空间较大,善于利用地区间的货物价格差赚取利润。秦汉时代不少名人,如吕不韦、卜式、马援等,在从政之前都属于这类行商。临湘简牍记录有不少长途贩卖的案例,考证如下:



这枚简牍提到“成”“次”“此”三人从外郡来到临湘。其中,“次”“成”两人家乡分别在南阳郡宛县(今河南南阳)和陈留郡扶沟县(今河南周口),距临湘千里之遥,都是当时的富庶之地。简牍特意提到两人“遭其县米谷贵”,也就是粮价突然上涨。联想到史书中常见荒年移民就食,似乎是宛和扶沟发生灾荒,生活成本陡增,促使两人远赴宜居的临湘谋生。若如此,则这批人可能是逃荒的难民。但简末一句“此与男子陈伯潭、成俱持麻八千斤之临湘,船泊麓”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读的可能。这句话讲到“此”、陈伯潭、“成”三人携带8000斤麻,乘船来到临湘,将船停泊在麓(麓山?)这个地方。麻“八千斤”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麻不是茶米油盐这样的生活必需品,携带如此大量的麻作何用途?麻是制作布匹的原料,是重要的商品;《四民月令》记载:“(十月)可析麻,趣绩布缕。”8000斤的麻显然是一大宗货物。虽然目前尚无麻的价格记载,无法估算这批货的价值,但当时的布价是“匹值钱300”(五一简[貳]531,第194页),可资参考。


如果这些人逃荒到临湘就食,何以不拖家带口,带上生活必需品,而是携带这么多的货物?这不像是为生活所迫而流浪他乡的窘迫样子。宛地以好贾而闻名。《史记·货殖列传》曰:“宛亦一都会也。俗杂,好事业,多贾。”而“成”恰恰来自宛地。这一行人的行为更像是利用地区间的差价和荒年市场波动,长途贾贩牟利。一方面,携带的麻可以出售牟取利润;另一方面,临湘盛产大米,外地商人常到此地收购大米贩卖异地。“成”一行人的商业模式可能是先将麻售出获利,随后购得谷米运回粮价飞涨的家乡谋取双重利润。


其实,长途贩卖在当地并不罕见,不少外地客商贩运货物到临湘。例如:



零陵郡湘乡县大约就是今湖南湘乡,位于今长沙市西南约70公里处。该县一名31岁的男子,乘坐一艘船,携带着三束绢和一支矛来到临湘。三束绢即15匹绢,数量不小,价值不菲,显然是货物。矛应该是用来自卫的武器,因为当时长途贩运并不安全,需要提防盗贼。又如:



据研究,此处的“贷”字是“货”字的误释,当改正。这样理解,则一位来自汝南吴房的33岁男子被官方记录称为“货主”。吴房大约在今河南遂平县,位于长沙北约550公里处,在东汉属于富庶发达地区。从他的户籍所在地“都乡市里”和“货主”的称呼可以推测,该男子是一位商人,长途贩卖缫丝到临湘牟利。再如:



虽然该简残缺严重,但根据“以贩禾为事”“载”等信息可推测,这涉及某位贩卖谷物的商人运送货物到临湘,或由临湘输出外地。


我们注意到这些行商中有不少来自今河南南部和东部(宛、扶沟、吴房),这都是当时的发达地区,其居民以善于经商而闻名。这些人的到来为临湘注入了商业活力和经验。此外,我们还注意到贩货的交通方式多采用船运。除了前引五一简1505和五一选释77明确提到船外,相关例子还有“伯卖篷,孟债为桂阳送谷”(五一选释155,第228页),“我贾人,前卖船责得钱”(五一简[贰]464,第182页)等。依赖船运是由于船的载货量大并且湘江水运便捷。首先分析一下载货量。前引五一简1505船之载货量最少为8000斤,而《史记》提到过货船一艘就等于数十辆车的载货量:“夫吴王赐号为刘氏祭酒,复不朝……上取江陵木以为船,一船之载当中国数十两车,国富民众。”可见汉代货船载货量很大。其次,既有研究表明,汉代湘江水运速度很快,速度可达每日80里左右,甚至比陆路车辆运输还略快些。这双重优势就使得临湘一带的长途贩运既经济又便捷。


(二)坐贾。与行商长途贩运不同,所谓“坐贾”是指在市场中拥有固定店铺或摊位的商人。这些人为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提供服务,主要依靠商品买卖的信息不对称赚取利润。五一简记录有不少坐贾的事迹。例如:



首先需要分析一个有歧义的词“次”(夺明肆还次……辄实问次知状男子)。整理者认为“次”是人名。固然,这种用法在五一简中颇为常见,在引文中也算通顺,可理解为:管理市场的官吏(市有秩佐)将商人“明”的店铺(肆)剥夺,交给了“次”。有关官员收到报案对此事进行调查,询问了当事人“次”和了解情况的几位证人。但笔者以为,“次”未必是人名,因为它还可以指市场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首先,针对《周礼》所记“司市”的职能——“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郑玄笺曰:“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按郑玄,“次”就是市亭,是市场官吏办公之所。其次,五一简引文提到“市有秩”剥夺了“明”的肆(商铺)还“次”。所谓“市有秩”就是管理市场的官吏,这个行为正好符合“司市”行使职权的语境,与郑笺的语境吻合,应该不是巧合。因此,这里的“还次”可理解为某官吏在没收了“明”的店铺后回到办公场所。同理,引文“辄实问次知状男子”中的“次”亦可不必理解为人名,而是市亭,即询问市亭附近的知情者。


我们再考察引文提到的几位知状男子——斋(齐)仲孙、李仲升等。这几人应该都是在市场上经营的商人。汉代的市场按肆排列,市场上的商人有互相监督之义务。《二年律令·关市律》规定:



这条律文对市场上偷税漏税的商人施以重刑并课以重罚——非法所得以及本钱都没收充公并且剥夺其“列”(根据整理小组,列就是肆)。如果列长和伍人不告发,则各自罚金一斤。可见市场上的商人被划分为若干列,列有列长,列的成员称为伍人,有连坐的责任。此外,律文规定“夺之列”与前引五一选释66“夺明肆”的表述基本一致,可以互证。


以上这些案例中出现的商人都是男性,但当地妇女也常常在市场上经营。五一简中出现了至少四名女商人。首先,五一简304记载了三位女商人:“知状女子马亲、陈信、王义等辞皆曰……各占租坐卖繖、带为事。”(五一简[壹]304,第233页)官方为调查某案件问询了三位女证人。这三人都“占租”“坐卖繖、带”。所谓“占租”就是指估算、申报应缴的定额税,说明这些女子是履行了相关手续的职业商人。“坐卖”说明这几人在市中有固定的肆,是坐商,其出售的商品主要是繖(伞)和带。我们知道当时的临湘市有“带肆”。所谓“带”应该是指衣带;《释名》曰:“带,蒂也,著于衣,如物之系蒂也。”这类店铺似专由女子经营。


五一简[陆]2172也记录了一位带肆女子:“带肆女子陈任诣则告,辞:履所有青丝葌之市,解置肆前。”(第133页)陈任被称为“带肆女子”,可知其人是坐贾,经营“带”这种商品。事实上,这条记录的事件和前一条资料是相关联的。杨小亮将两简编联在同一卷册书。据此册书可知,女商人陈任穿着一双青丝鞋到市场上,将鞋脱下后放到自己经营的带肆旁,但后来鞋丢失了,因此向市亭长报案。市亭长等官吏随即展开调查,问询了与陈任比邻经营的三位女商人,但没有能得出明确的结论。这四名女商人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地商业风气颇为浓厚,女性也积极参与其间。


(三)小贩。除了行商与坐贾外,临湘还有一类职业商人对交易起到很大的作用。这类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乡间四处穿梭,没有固定的市肆,但本钱较少,活动范围比较有限,不似行商长距离贩卖大宗货物,本文称之为小贩。例如:



某小贩先从郭亭部的市场上购买鲜鱼,加工成烤鱼,然后溯溪水而上,送货到徐家换取44斛(一斛约120斤)大米。44斛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个徐姓人家可能是米贩或者大农庄主,否则很难一下子售出这么大量的米。之后,该小贩又运米到横溪。资料显示,横溪地处乡民进入县城的交通要道,乡民常在横溪休息。



这说明横溪一带人流颇大,很可能存在一个自发形成的集市。


原本清晰明了的记录到这里却突然产生了歧义。横溪之后这句——“尽,余米五十斛在徐舍”——怎么理解?仅从字面上看,“尽”应该理解为所携带的44斛米全部售出,但是为何后文又会说“余米五十斛在徐舍”呢?这显然不合理。事情显然比字面上更复杂。或许该小贩虽然携带着米去横溪,但却并非为了出售米,而是继续出售烤鱼。换言之,他在徐舍并未售完烤鱼,于是携带着交易所得之44斛米又到横溪将剩余的烤鱼售完。这次应该又获取了6斛米,即徐舍和横溪两次交易总共获得了50斛米。之后,该小贩又返回徐舍,在徐舍留下了两次交易所得的50斛米。这样理解似乎更能自圆其说一些,但不得不承认也存在矛盾之处:若不是为了出售米并且还要返回徐舍,当初下横溪时又何必“持米”呢?总之,现有的信息不足以使我们完全理解这位小贩的经营模式,但足以令我们看到这位小贩头脑灵活,熟悉乡里的需求和交通环境,辗转腾挪。


如果说行商和坐贾对物资流通起到了骨干的作用——前者以较雄厚的资本长途贩卖物资,而后者以固定的店铺服务入市交易的广大顾客,那么这类小贩就像毛细血管——走街串巷、四处奔波,通过非官方的交易场所将贸易延伸到乡间的角落。这三类商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体系:行商跨区域交通有无,坐贾在市场上销售,小贩则送货上门。三者构成了临湘商人的主体。


ntent="t">二、非职业商人:兼职商人、临时售卖者、放贷者


临湘的商人群体是开放的。除了上述职业商人外,还有三类人也参与了商业活动,分别是兼职商人、临时售卖者以及放贷者。虽然秦汉史学界很少关注这类人群(除了放贷者),但出土资料显示这些人在地方商业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一)兼职商人。除了专职商人外,临湘还有一批人同时经营商业和其他产业来维持生计,本文称之为“兼职商人”。例如,五一简记录有两位小贩既贩鱼,同时经营农作和纺织,颇为典型。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条记录:



这段文字记录了两名小贩的信息和活动:“众”家在广成,“武”租住在都亭,两人“各以贩卖、绩纺为事”。某日,“武”花费60钱从市场上购买了10斤鲜鱼,而“众”在自己所有的田溏中捕捞了数量不明的小鱼。“各以贩卖、绩纺为事”这句存在歧义。单从字面上看,这既可以理解为两人都兼营贩卖和绩纺,也可以理解为两人分别从事贩卖和绩纺——“众”从事贩卖而“武”从事绩纺。下面一条资料对这一问题给了明确的答案。



这条资料明确指出武和众是鱼贩,兼营农作和纺织,呼应了上条资料所说的“各以贩卖、绩纺为事”。


现有资料并未记录这两人贩鱼之外的活动细节,但“众于所有田溏中捕得小鱼”说明众拥有“田溏”。“田”无疑指农田,而“溏”应该就是“陂溏”或者池塘,这两项资源显然与农作和养鱼有关。“武”和“众”长袖善舞,多元经营,是典型的兼职商人。


(二)临时售卖者。与职业或兼职商人常规性经营不同,还有百姓为了变现而临时到市场上出售物品,本文称之为“临时售卖者”。虽然严格地讲,这类人群不属于“商人”之列,但其存在却表明彼时商业已经嵌入民众日常生活,潜在地培养了民众的商业意识和商业技能,因此他们可被视为商人的预备或临时商人。可以想见,其中一些人在积累了经验或获利丰厚之后正式从事商业。


临湘的市场显然允许这种临时售卖行为,虽然不知道是否会对其征税。例如,五一简记录有一个名叫“柱”的男子被指派到市场上卖一头羊,没能卖出去,于是又把羊牵回去。可见这个“柱”不是职业商贾,而是临时到市场上出售东西。可贵的是,五一简存留有不少相关信息,使我们可较为详细地了解这个案例,现罗列如下:



据这些记录可知:“柱”是“丑”的同父异母弟弟,为婢女所生;“丑”是长姐,为正室之女。“柱”原本住在“丑”的家中,但两人关系不睦。延平元年(106),两人曾经为争夺财产而打官司。后来有一次,“丑”在盛怒之下殴打了“柱”。“柱”于是离家出走,投奔了“世”这户人家。元兴元年(105)十一月,“柱”替“世”到市场上卖羊未果,返回时路过了一个叫“建”的人家看望“顷”这个人(显然,建与顷同居)。正巧,“丑”和女儿一起来到了“顷”的家中。由于资料残缺,不知道姐弟相见后发生了什么事,但羊留在了“建”家中。数日后,“建”牵着羊去“世”家还羊。“柱”收下了羊,但似乎对“世”隐瞒了“建”还羊之事,很可能趁机将羊据为己有,以至于官方断定“柱盗世羊”。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我们思考:世在十一月委派“柱”去市场上卖羊,这个时间点是随意选取的还是有所考量?事实上,阴历十一月的冬至在汉代是重要的节庆。《后汉书·礼仪志》:“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择吉辰而后省事。”冬至可谓当时盛大的“法定假期”,百官放假,举国欢庆。而《四民月令》更明确讲到:“冬至之日,荐黍、羔……”由此可知,按照礼俗,冬至要荐“黍、羔”。“羔”即为羊,可见由于祭献礼仪需要,十一月民间对羊有大量的需求,也是出售羊的好时机。可不知为何,“柱”却未能把握住时机。结合后面官方判定他盗羊,或许是有意为之吧。无论真相如何,由这个案例可以发现,类似冬至这种节庆性质的特殊需求会促使一些农户趁机到市场上出售高价值的时令物品,这就催生了很多临时售卖者。


(三)放贷者。中国古代放贷历史悠久,《史记》记载有所谓“子钱家”,专靠放贷牟利,而长沙汉简有很多关于借贷的记录,涉及的钱数虽然不算小,但放贷人似乎并非专职“子钱家”,而是普通的乡民,因此本文将其归入非职业商人之列。例如:



一个叫“福”的人借了“过”若干钱,打算用一只犬充作200钱来偿还,这种随意性说明这是简单的乡间借贷。



南阳郡宛县的男子王伯与江陵人“且”熟知。在两人一同来临湘的路上,王伯从且这里贷款6000钱。再如下例:



“禹”向同乡“波”和“往”两人借2000钱,却被两人以自己需要用钱为由所拒绝。有个旁观者“德”认为拒绝乡邻借钱不妥,于是要求“波”“往”借钱给“禹”,“禹”顺势就从“波”手中拿去了800钱。这个例子颇为有趣。虽然我们不知道“德”的身份,不知道他为何可以介入“波”“往”两人的借贷决定,虽然“禹”趁势拿钱,有些强借的意味,但可以看出,在当时的临湘民间借贷是常见的事情,不借钱给人反倒有些不合乎习俗。


当地的借贷似乎形成了担保的制度,下面案例可证:



该案例发生于汉和帝永元十七年至汉殇帝延平元年(105—106)间,是一起由“质钱”即担保贷款所引起的给付纠纷。永元十七年,临湘百姓“由”请“易”做担保人,借了“惠”800钱。后来,“由”没还钱就逃债走人。债权人“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易”应该替“由”还钱,因此委托自己的两个外甥代为提起诉讼以追债。可以看出当地借贷需要有担保人,而如果出现问题,保人有替被担保者还债的义务。


民间借贷之活跃还可以从妇女的卷入窥测一二。例如:



永元十四年(102),有两名女子(“溏”“贞”)从一位老妇人手中贷钱两万。两人可能没有按时及时偿还,以至于老妇人的儿子在永初元年(107)提起诉讼追债。该案例中的放贷方和借款方皆为女性,借贷的金额两万钱亦可算大手笔,可见当地女性广泛参与借贷活动并颇有话语权。

ntent="t">三、“商贾狡猾”与不法商人


东汉时人已经有了商人狡诈的刻板印象。例如,一份官方调查文书说:“案:平,商贾狡猾,转相诬。”(五一选释51,第161页)。这里提到的“平”是一名商人,被评价为“狡猾”。考诸案例,我们发现,虽然很少有证据显示商贾牵扯到犯罪行为,但确实也存在一些不良分子。


(一)偷税漏税者。下面这个案例表明了在临湘地方上,有商人和税务官吏勾结,偷税漏税。



某汝南客人路过南亭,租船史本该征收“珠货银算”。租船史竟然渎职,没有征收汝南客人税收。但是这个犯罪行为没能逃过上司“江湖掾”的眼光。通过查对保留在南亭的“银算簿”,租船史的职务犯罪被发现。很显然,汝南客商偷税漏税了。


(二)罪犯混迹市场销赃。市场上人员复杂,流动性强,罪犯利用这一点来销赃。例如:



叔异有一批丝葌、绛直领等物品,他谎称说是给人治病得到的报酬并委托“猛”到市场上去销售,而这批物品实际是叔异非法所得的赃物。五一简1257:“叔异持赃物归家,少文问叔异此何等衣钱。”(第162页)这条记录指称叔异所携带的物品为“赃物”。这样看来,“猛”无意间成了替罪犯销赃的工具人。


(三)为隐匿赃物而假冒商贾。商人善于赚钱,因此有盗贼冒充商人来掩饰臧钱,以图蒙混过关。例如:



不知为何,有个名叫“高”的人来到“秉”的住所。显然两人并不相识,“高”对“秉”谎称自己是商人,卖船赚了钱。“高”为何要冒充商贾呢?因为他的钱实际上是偷盗来的不义之财。相关简牍记录道:



这里,“高”为了请“广”收容自己并帮助逃亡,坦白说自己偷盗了一位名叫“央”的船师的钱。

ntent="t">结  论


太史公曾言:“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这种“不待贾而足”的记叙与本文所描述的景象大相径庭。太史公有没有可能有所偏见而误导了我们?很可能并没有,因为长沙出土的西汉简牍中几乎见不到商人的踪迹,但东汉则大为不同——东汉临湘的商人可谓五湖四海、五花八门。这些商人可归为六类两个层次:行商、坐贾、小贩构成第一层次的职业商人,而“兼职”商人、临时售卖者和放贷者构成第二层次的非职业商人。他们或仰仗湘江便捷的水运,从事外埠和临湘之间的大宗物资交易;或穿梭乡间,交易有无;或经营店铺,服务顾客;或长袖善舞,亦农、亦工、亦商。他们既有临湘本地人,也有来自外地的客商;既有男子也有妇女;既有诚实守信者,也有偷税漏税者。此外,还有冒充商人的罪犯混迹其间,或销赃或掩饰不义之财。商人群体的这种复杂性和多元性,一方面使得时人产生了“商贾狡猾”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彼时临湘商业的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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