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
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4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密码等敏感信息;

5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6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7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

10
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1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外应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存放进入人员的手机。

12
保密要害部门、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3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手机防护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14
机关、单位应当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15
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手机使用发生泄密案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中国保密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