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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 张辰
编者按:
想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当事人需要检索;想了解类案的裁判观点,法律人需要检索。面对浩渺的裁判文书、案例、法律法规,法律检索的需求无处不在。我们常常因为“不知道”而检索,但我们又往往因为“不知道”而无法进行检索。检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门科学,如何检索,如何有效检索,如何规范检索逻辑,今天起,闵法君将推出“法律检索”系列文章,和你聊聊“检索那些事儿”。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颁布,截至目前发布了27批,共156余件指导性案例。随着社会对“同案同判”的呼声越来越大,司法实务界对“类案检索”越来越重视,类案检索机制被引入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
可见,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机制都聚焦既有司法案件,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今天,闵法君带您寻找实现公平正义的“金钥匙”,了解如何从指导案例中学习类案检索。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号指导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与一般裁判文书不同的是,指导性案例删减了当事人信息、审理经过以及证据等内容,增加了关键词与裁判要点,并将相关法条列于案例前部,从而使内容更加紧凑、查找更加方便。
关键词,是从指导案例中总结出的特征点,是最快定位具体指导案例、方便查找其他裁判文书的重点。从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关键词第一项是按照法律体系分类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来确定的,包含民事、刑事、行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国家赔偿等板块;而关键词第二项一般是根据具体案由来确定,例如1号指导案例的第二项关键词就是居间合同。根据前两项关键词,即可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大致分类。
裁判要点,是指导案例的精华所在,是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的最直接的裁判,是将指导案例的基本事实与法律后果在提炼后用精简的语言所进行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因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细化随后相关法条的作用。
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是原判决书的基础,将其与裁判要点相对照,能进一步比对类案的相似性,让检索更有针对性。
如果说,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安排是为了简化裁判文书、方便指导实践,那么从这种体例安排中,我们可以看到类案检索的基本思路,即提取关键词、筛选案件、比对基础事实、得出结论。其中,争议焦点是类案检索的关键,这也是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部分给我们的启发,毕竟争议焦点最能体现一个案件的差异,也是形成类案的基本要素。从1号指导案例来看,“裁判要点”部分所列明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买方利用卖方在其他中介挂牌消息而选择报价较低的中介进行交易,对于之前中介公司是否属于违约。整理出争议焦点后,就可与其他的居间合同纠纷区分开来。因此,类案检索应当围绕争议焦点来进行。
具体检索方法(以民商事案件为例)
一、
整理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进行整理是为了将待检索案件特殊化。一般来说,案件的争议焦点可分为事实争议、程序性法律争议与实体性法律争议。由于每个案件证据的差异,对于仅涉及证据内心确信的争议焦点,其基本事实无法确定,并不推荐进行类案检索。二对于其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大致予以确定,即具备了类案检索的前提。
二、
提取关键词
关键词提取分为两步,一是从案由、诉请、请求权/抗辩权基础等方面提取一般关键词;二是从争议焦点提取核心关键词。前者可以通过当事人诉状、答辩直观得出,可以快速区分案件类型。后者能够直达案件核心,从一大类案件中将争点相似的案件筛选出来,缩小检索范围,比如一类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足以构成排除妨害的抗辩事由,此时使用“继父”“继母”“继子”“继女”等关键词进行搜索,能更好地缩小检索范围;又如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诉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能否作为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消防验收”就应当作为关键词列入搜索。
以1号指导案例为例,我们可以从案由、请求权基础中直接获得关键词“居间合同”“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从本案争议焦点中,可以提取关键词“跳单”,当然“跳单”并不是法律上的表述,只是商业习惯表述,我们依然可以将其列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如果还有其他表述,也可以对关键词排列组合进行多次检索。
三、
进行检索(以裁判文书网为例)
1
一般检索
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搜索框内输入案件的关键词,就可以对案例进行检索了
2
高级检索
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搜索功能提供了各种分类,方便我们从各个方面对案件进行检索。其中,一些独特的功能可以让我们的检索事半功倍。
01
案例等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类案检索的范围或者说效力顺位应当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因为根据该条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我们可以很轻松的从法院名称、法院层级的部分选取最高院或者本省(市)高院、上级法院,从而进行进一步检索。而在案例等级进行下拉,我们还可以直接搜索指导性案例和优秀文书,进一步明确搜索定位。
02
关键部分检索
此外,裁判文书网还可以对文书的关键部分进行检索,以排除干扰。从全文检索右侧的“全文”下拉,可以看到检索可以限制在全文、事实、理由等范围内,这样我们可以更精确地进行定位。
还是以1号指导案例为例,在对“跳单”类中介合同的相关案件进行检索时,我们会发现很多有关“跳单”的内容出现在原告诉称部分,至于法院如何认定,就需要精确检索。这时,选取“理由”部分,再进行关键词检索,我们就可以关注于法院如何认定“跳单”这一关键争议焦点。
四、
案情对比
根据关键词检索出的结果通常有很多个,这时则应对搜索出的结果与待检索案件进行基础事实的比对。所谓基础事实,在指导性案例中也就是“基本案情”部分中的内容,有时在“裁判要点”中也有所涉及。比对同样需要围绕争议焦点来进行。以1号指导案例为例,基础事实就可以从争议焦点中进行拆分,分为卖方通过多个中介挂牌、买方通过公众可获知途径获取房源信息、买方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公司促成交易等。对于其他并没有进行整理编排的裁判文书,争议焦点可以从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查找,随后代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进行提取。将审理中的案件进行基础事实比对,可以得出是否属于类案,以及能否参照适用。
五、
形成检索报告
通过以上筛选比对,可以得出比较接近的案例,从而形成一份完备的检索报告,列明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其中裁判要点才是检索报告的核心部分,是类案的审理思路,也是围绕一类争议焦点的审判结论。此外,报告中还应当列明基础事实的异同,是否参照适用等等方面。
结合近年来不断完善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与“大数据”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运用,类案检索已经成为法院审判的常规工作。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法官有效运用创新制度来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法律统一适用的程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然会进一步标准化、效率化,让人民群众在“同案同判”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法律检索|类案检索,其实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难》